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與新加坡共和國交通部郵政

第二條雙方應基於各自郵電業務和技術的發展規劃,通過換函採取必要措施,進一步促進、擴大和改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的郵政和電信業務。

第三條雙方應根據各自郵政和電信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在必要時通過他們各自所指定的公眾電信和郵政運營機構通過換函進行協商,進一步簡化郵電業務的經營管理和合理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與新加坡共和國交通部郵政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郵政業務
  • 郵政業務:本協定及國際電信公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郵政業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1、雙方應依照本協定及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即?法規?)中對雙方都適用的條款,處理兩國間的郵政業務。
如果本協定的條款或本協定的執行與法規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則以後者為準,不得要求任何一方違反所規定的義務行事。
2、雙方應依照本協定及國際電信公約、電聯電信規則和無線電規則(即?公約和規則?)中對雙方都適用的條款,處理兩國間的電信業務。
如果本協定的條款或本協定的執行與公約和規則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則以後者為準,不得要求任何一方違反所規定的義務行事。
3、雙方在郵電技術及生產行業領域應尋求合作與交流,並積極組織有關這方面的活動。

第二章:郵政業務

第四條1、雙方在對兩國間開辦的郵政業務狀況進行審議。
2、雙方可以通過各自指定的公眾郵政運營機構進行協商,在適當的時候開辦新業務。
第五條雙方應通過各自指定的公眾郵政運營機構進行協商,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兩國間郵政傳遞的質量能最大限度的滿足用戶的需要。
第六條雙方應通過各自指定的代表機構定期交換新發行的郵票,以促進郵票發行領域的合作與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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