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法律法規全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法規全庫
  • 類別:法律書籍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法律法規全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全國人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4-24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郵政資費
第五章 損失賠償
第六章 快遞業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第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八條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路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第九條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企業設定、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二條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定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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