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模式規範

電子商務模式規範

《電子商務模式規範》是一本關於電子商務模式規範的建立的推薦性書籍,該規範根據電子商務模式規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同時依據相關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制定而成。

基本介紹

  • 書名:電子商務模式規範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
  • 類別:電子商務
  • 發布時間:2009-04-02
  • 實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 公告:2009年第21號
前言,引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網上商廈(B2C),網上商店(B2 C),網上交易市場(B2B),網上商務(B2B),網上交易市場(C2C),政府採購(G2B),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模式規範意義,

前言

本規範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歸口。
本規範起草單位: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 裔勇、孟憲煌

引言

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發布的《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國網民數已達到2.1億人,有4640萬人使用網路購物,占網民總數的22.1%,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社會接受的商務模式;中國的IP位址數達到1.35億個,年增長率為38%;中國域名總數是1193萬個,年增長率達到190.4%;中國網站數量已有150萬,其中,CN下的網站數已經達到100.6萬個,占到中國網站數的66.9%;中國網頁總數已經有84.7億個,年增長率達到89.4%,網際網路上的信息資源數量日趨豐富。
中國雖然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相關的技術規範,但針對電子商務的模式規範尚處於空白狀態。圍繞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國外提出了多種不同的分類方法,如:根據企業獲得收益的方式進行分類,基於價值鏈的拆分和重構進行分類,按照獲取利潤的核心活動和價格價值間的相對定位進行分類,按照經濟控制方式和價值整合進行分類,基於企業的購買對象和購買方式兩個方面進行分類,從商務模式的控制主體進行分類等。國內也有人從商務主體所屬行業角度提出77種模式分類和5P4F的分類方式,《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業/消費者、商品/服務經營的四種分類方法。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模式規範,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效益,電子商務模式規範的建立有利於政府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便於對電子商務的引導和監管,有利於電子商務有關法規的建設,有利於電子商務相關政策的建立;對企業來說,有利於企業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計畫,規範企業行為,便於企業的市場定位和對外交流,促進企業的市場行銷能力;對社會來說,可以使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對產業鏈的發展來說,有利於規範購銷行為,避免糾紛的發生,促進網路購物產業鏈的良性發展。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基於網際網路技術和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電子商務模式,描述了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求,規定了服務提供方主體法人資格、服務對象主體法人資格、中立的第三方參與經營、實物交易、線上支付、售後服務、獨立的技術配套設施以及人員技能等方面規範。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規範無在先參考規範,為全新制定。在制定過程中未引用相關規範檔案。

術語和定義

3.1 電子商務
本規範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依託網路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之間(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通過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3.2 網上商廈(B2C)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網際網路上獨立註冊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3.3 網上商店(B2C)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獨立註冊網站、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台。
3.4 網上交易市場(B2B)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3.5 網上商務(B2B)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網際網路上註冊網站,向其他企業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
3.6 網上交易市場(C2C)
指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3.7 政府採購(G2B)
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在網上面向法人進行採購的電子商務平台。
3.8 線上支付
指賣方與買方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交易時,網站通過銀行或具有金融業務資質的單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一種業務。
3.9 定價銷售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由商家確定的銷售模式。
3.10 商戶
指租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

基本原則

4.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4.2 遵守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範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範。
4.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如:傳銷、中遠期契約等。嚴格禁止採用各種手段規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如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
4.4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電子商務平台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成立專門監控力量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控工作,重點監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5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用戶註冊信息,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登錄和交易日誌等交易數據記錄至少保存十年,並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6 智慧財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循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4.7 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後必須發生貨物所有權和全額貨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貨物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契約再次轉讓。
4.8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路欺詐舉報平台,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網上商廈(B2C)

5.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商廈(B2C)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網上開店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商廈的交易進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
5.2 經營者與服務對象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 ,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 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
5.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參與網上商廈的商戶在網上商廈開店,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 (服務)信息和廣告, 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 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5.4 實現線上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線上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 、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 , 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5.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 IP 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位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5.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5.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 (服務)描述, 所提供的商品(服務) 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5.8 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諮詢服務、交易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網上商店(B2 C)

6.1 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
6.2 服務對象是消費者
服務對象是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消費者。
6.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在網站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 (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提供 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6.4 實現線上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線上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消費者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6.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 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位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6.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 、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6.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6.8 採取定價銷售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明碼標價。
6.9 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包括諮詢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

網上交易市場(B2B)

7.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交易市場(B2B)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
7.2 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 聯繫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
7.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 信息和廣告,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 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7.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即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 ,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7.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 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7.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和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7.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的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7.8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諮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網上商務(B2B)

8.1 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負責經營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是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服務企業等開設交易網站並負責經營和管理,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
8.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8.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在網上提供實物(服務)交易,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 ,提供登錄註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8.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8.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 、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8.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確保所提供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8.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諮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8.8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 IP 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網上交易市場(C2C)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網上交易市場(C2C)是提供給自然人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因此必須由第三方負責經營,此第三方必須是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服務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買賣雙方只能是自然人。
9.2 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 ,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建立並儲存交易日誌,詳細記錄交易數據。
9.3 實現線上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線上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 ,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9.4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 IP位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 、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9.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9.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諮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政府採購(G2B)

10.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運營
運營者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運營者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
10.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
10.3 提供政府採購計畫、目錄和標書
在網上提供政府採購計畫、目錄和標書,其中包括依法發布採購的商品(服務)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提供招投標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招投標細則等。網站經營者必須採取各種措施審核交易參與方的真實身份,監管投標進程,嚴防惡意串通投標。
10.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即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10.5 具有政府採購的綜合支持能力
運營者應該具備為政府採購提供招投標和中標信息保管、查詢、跟蹤的功能,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這些功能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10.6 所採購的商品(服務)合法並描述真實詳細
必須確保所採購的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真實詳細的採購商品(服務)的描述。
10.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8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運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逕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位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10.9 建立網站運營日誌
運營者必須建立網站運營日誌,存儲交易數據。建立安全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意見

商改發〔2007〕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 2號),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現就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重要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網際網路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場、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套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電子商務信息披露、資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為還有待規範。因此,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範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行為,最佳化網路交易環境
規範網路交易各方的信息發布和傳遞行為,提高各類商務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便捷性。
(一)規範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內容。提倡線上交易的真實身份,引導交易各方如實發布商品及服務信息,保存交易記錄信息,並對難以確認和不可預測的風險信息予以聲明。防範和制止交易各方線上發布危險化學品、槍枝、毒品等違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務的交易信息。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方式。引導企業合法地運用網路伺服器平台、電子郵件、網路廣告、搜尋引擎推廣等方式發布和傳遞商務信息。防範和制止惡意連結、干擾性郵件、隱性網路廣告等不當宣傳方式。
(三)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有效的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企業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戶信息安全措施,防範和制止利用網際網路盜取商業秘密和提供用戶信息給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傳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務,防範和制止阻礙消費者查詢商品信息和自由選擇商品的行為,保障商家和客戶之間信息交流的及時順暢。
(五)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欺詐行為。協同有關部門打擊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質量欺詐等行為。藉助各類渠道、資源和力量,防範和制止利用網路發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保障商品(服務)的質量、性能、規格、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實準確。
三、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促進網路市場和諧有序
提倡合法規範、公平公正的網上行銷、電子簽約和售後服務等行為,防範和化解電子商務中的各類交易糾紛。
(一)規範用戶註冊和會員發展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以合法、公開、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戶註冊、發展會員,防範和制止以收取高額費用或購買商品為前提條件的發展會員行為,杜絕以網際網路為隱蔽手段的傳銷行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實名註冊為條件提供網上店鋪開設服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發現並及時警示交易風險。
(二)規範各類網上促銷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網上促銷活動時將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內容在網站上公開發布。防範和制止在網上折價促銷、網上贈品促銷、積分促銷、網上點擊抽獎、網上聯合促銷等活動中出現的虛構原價、實物不符、拖延發放贈品和幕後操作等現象。
(三)規範電子簽約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戶協定,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保證用戶在接受協定前能夠便利完整地閱知其內容。防範和制止以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協定簽訂的行為。提倡企業在修改用戶協定時,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戶,並註明修改原因和變動內容。
(四)規範網上拍賣經營行為。規範網上拍賣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方的經營行為,引導經營者遵守《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清晰、完整地表述拍賣標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網上拍賣規則條款。
(五)規範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公開發布並嚴格執行售後服務和換貨退貨制度。防範和制止企業逃避售後責任、拖延換貨和拒不受理退貨的行為,維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範電子支付行為,保障資金流動安全
提倡合法規範、穩妥安全的電子支付,防範電子商務的資金結算和流轉風險。
(一)規範交易方之間的電子支付行為。增強交易參與方的支付安全意識,規範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行為。引導企業採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碼和財務數據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線上資金結算體系,降低結算成本和支付費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二)規範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合法運營,防範電子支付交易服務風險。引導電子支付行業規範運營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記錄、交易數據保存、內部信息加密和業務流程監管制度,採取有效的爭議和差錯處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術和體制保障。引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提高行業信譽,謹慎穩健運營,防止盲目擴張和無序競爭,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三)防範電子支付金融風險。規範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服務,防範網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動。加強對沉澱資金的流動性管理,防範和制止以電子支付為手段的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和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行為。協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研究電子支付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統一市場問題,規範虛擬貨幣的流通秩序。
五、規範電子商務商品配送行為,健全物流支撐體系
規範和改善電子商務企業的商品配送行為,提高物流服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規範商品配送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站信息查詢、郵件提醒、電話通知等有效方式,實時通告配送信息,明確交貨方式和時間。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商品訂單和交易協定,防範和制止配送延誤、實物不符、額外收取運費等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在因不可預知和控制的情況影響商品送達時,及時主動與購買方協商補救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物流配送體系,促進物流配送信息系統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挖掘社會儲運資源潛力,提高物流信息採集、分析、整合、調度的效率和物流運輸的實載率。引導與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建立面向網上商戶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流配送機構,形成覆蓋各行業的物流配送網路體系,提高回響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會公眾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利用各種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形成有效的電子商務宣傳引導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宣傳普及活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水平,增強參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不法企業和行為,依法及時予以取締和曝光。
(二)推動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體系建設。針對信息技術手段與傳統流通方式相結合的新形勢、新特點、新問題,推動《電子簽名法》、《契約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等政策措施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貫徹落實,最佳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標準體系。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研究制訂各類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經營管理和服務規範,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體系。引導企業增強標準化意識,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標準化建設。
(四)加快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民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將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信息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採集、處理和交換,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個人信用監督約束機制。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目標任務。緊密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研究制定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訂電子商務統計分析標準,建立電子商務套用績效調研機制和重點企業聯繫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促進扶持和規範引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發揮骨幹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骨幹企業的發展,帶動整個行業的規範發展。開展電子商務規範化水平的測評工作,針對具有顯著代表性的骨幹企業,研究整理成熟運作模式和優秀解決方案,交流推廣發展電子商務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推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提高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意識,鼓勵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促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規範市場行為。鼓勵中小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社區便民服務,提高社區商業服務網路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視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信息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電子商務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加強與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搞好學科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研究開發、套用推廣需要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國內培訓和國際交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專業化電子商務管理人才隊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電子商務模式規範意義

出台規範,以利行業發展,當然是件好事,但是應當著眼於促進行業發展,而不是給電子商務這個剛剛出生不久、還在虧損邊緣掙扎的未來產業套上小鞋,限制其發展。
有許多方面應當交由市場去解決——只要競爭足夠充分而且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則、民法通則中的誠信原則,相信從業者和消費者都會作出正確的選擇。換言之,缺乏足夠公平的環境和足夠程度的競爭,再好的規範所起的作用也是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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