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而制定的規定。於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頒布。該法規文本圖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
  • ISBN:7509323010, 9787509323014
  • 頁數:232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叢書名: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從書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法律圖書。我社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深獲廣大讀者的認同和喜愛,業界人士譽稱該叢書的出版在法律圖書中掀起了“藍色風暴”。2004年8月,我社精選出發行量較大、百姓常用的法律法規,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規定便攜本”系列。2005年9月,應廣大讀者要求,我們對該叢書進行第三次改版。
本著“以讀者為本”的宗旨,秉承“永不自滿,深入、細緻”的專業精神,我社在保持原優勢、特色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規定》(第四版),旨在解決廣大讀者學法、找法、用法的困惑與不便。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 件]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 件]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範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 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式]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定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 [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 [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 [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 [相關刑事責任]
……
第十二章 附則
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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