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是一本人民出版社在2010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編
  • ISBN:9787010093826
  • 頁數:306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11-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目錄,精彩書摘,

內容簡介

為了配合社會保險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參與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對條文的具體含義逐條解釋,供大家學習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由芮立新、童衛東統稿,王超英、孔昌生、張世誠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繼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後又一部重要的社會立法。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並對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還進一步完善了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對社會保險的監督,強化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職權。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民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與案例》正是為了宣傳學習社會保險法而誕生的。

目錄

第一部分 導讀
一、社會保險法的立法背景
二、社會保險法的制定過程和立法原則
三、社會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社會保險權利】
第三條【制度方針】
第四條【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財政保障】
第六條【監督管理】
第七條【職責分工】
第八條【經辦機構】
第九條【工會作用】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財政責任】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第十六條【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
第十七條【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支付範圍】
第二十九條【醫療費用的直接結算】
第三十條【不納人支付範圍】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轉移接續】
……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 相關資料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費率確定】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精彩書摘

(3)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社會保險方面的稅收優惠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二是個人賬戶資金免徵利息稅。根據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三是社會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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