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0號)

為規範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業務的監管,支持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國務院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調整的決定,現發布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暫行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20號、第22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2年10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0號)
  • 實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文日期:2012-10-24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免稅品銷售監管,第三章 免稅品離島,第四章 法律責任,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0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0號
  • 【發文日期】2012-10-24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稅種】進出口稅收
  • 【有效性】全文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業務的監管,促進海南省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離島旅客在海南省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品,並乘機一次性全部攜運離島的監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設立在市內的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海南省機場國內隔離區(以下簡稱機場隔離區)內設立提貨點,並報經海關批准。設立在機場隔離區內的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機場離島免稅商店)無需設立提貨點。
機場隔離區和提貨點均屬於海關監管場所,有關設定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第四條 離島旅客應當按照規定的次數、品種、數量和金額購買免稅品。超出規定的,離島免稅商店一律不得銷售。

第二章 免稅品銷售監管

第五條 離島旅客中的島內居民每個公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非島內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離島免稅購物政策。
海關對境內人員以居民身份證簽發機關為依據認定島內居民、非島內居民身份,對境外人員則以其所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認定身份。
第六條 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詳實提供本人離島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購免稅品信息等。
旅客購買免稅品後,乘機攜運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第七條 離島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金額累計限人民幣8000元(含8000元),購買單一品種限量詳見附表。此外,離島旅客在按規定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條件下,每人每次還可以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的商品。
第八條 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限額中如有剩餘(或未使用),可在徵稅購買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時,予以一次性調劑使用,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剩餘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未使用剩餘免稅限額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離島旅客僅購買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8000元”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應徵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徵。
第九條 海關計徵稅款時,適用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扣減剩餘免稅限額之前所對應的稅率。
第十條 離島旅客可以通過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辦理稅款繳納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每10天向海關集中辦理一次稅款繳納手續,並于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國庫)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出稅款數額。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第三章 免稅品離島

第十一條 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所購免稅品施加封志,並運送至機場隔離區內提貨點。
在離島旅客提取前,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確保已售免稅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條 離島旅客進入機場隔離區後,應當在市內離島免稅商店設立的提貨點辦理所購免稅品提取手續。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驗憑離島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單據和登機牌等單證無誤後交付免稅品。
機場離島免稅商店可在銷售的同時交付免稅品。
第十三條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入庫前,按照海關要求登記免稅品電子數據信息。
在離島旅客提貨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旅客信息、離島航班信息和免稅品銷售信息等電子數據。
第十四條 離島旅客因航班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離開機場隔離區的,應當將免稅品交由離島免稅商店(包括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實際乘機離島再次進入機場隔離區後提取。
因航班延誤、取消造成實際離島航班日期與原離島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離島航班日期記為離島日期。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將免稅品異常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海關。
第十五條 離島旅客提貨後,因品質不良或者殘損等原因確需退換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其中屬於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需要退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
(一)未按照規定將免稅品攜運離島的;
(二)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的;
(三)違反其他規定的。
第十七條 離島免稅商店將免稅品銷售給規定範圍以外對象的,或者超出規定次數、品種、數量或者金額銷售免稅品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32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同時,離島免稅商店還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補繳相應稅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離島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乘坐飛機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境內外旅客,包括海南島內居民。
身份證件,是指境內旅客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外國旅客護照。
第二十條 對離島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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