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14號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2002-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14號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自2002年7月15日起,海關對分期繳納稅款的租賃進口貨物,按各期付稅時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該進口貨物所適用的稅率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此前已按租賃進口貨物原進口時所適用的稅率徵收的稅款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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