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是1984年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4-09-25
  • 生效日期:1984-10-01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9-25
【生效日期】1984-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大樓海關大樓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海關總署修訂公布,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郵遞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郵件、貨樣和印刷品。
第三條進出口的郵遞物品,必須經過海關查驗並且按章徵稅或免稅後,郵局才可以投寄。
第四條郵遞進出品的貨物,應當由收、發貨單位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設有海關的郵局向海關申報,並且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五條郵遞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國營企業等與國外相互贈送的禮品,分別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的監管、征免稅辦法”和“海關對進出口禮品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設有海關的郵局負責交海關查驗。但是從設有海關地方寄出的個人郵遞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駐郵局的海關申報交驗,辦理出口手續。
第七條進出口個人郵遞物品應徵的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徵收的稅費,由郵局憑海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代收。
第八條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以親友之間相互饋 贈自用的為限。
第九條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並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一百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一千元的,由海關按章徵稅或免稅放行。但進口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三十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征超過部分。物品的價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價格核定,寄出的為國內市場零售價格。“個人郵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價值的限制。
第十條進出口郵包,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貼上綠色驗關籤條),以供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籤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
第十一條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出口的不準寄出;進口的應當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從接到海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寄國外,過期不退,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第十二條寄自或者寄往香港、 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郵遞進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國派駐我國的外交官、領事官郵遞進出口的自用物品,按照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進出口郵遞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國家規定須經審查、鑑定、檢疫或者商品檢驗的物品,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禁止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扣留。從扣留之日起三個月內,進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退寄國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領回;過期不退或者不領,海關即予沒收。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發還。
禁止進口的個人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過境。分別由郵局退回國外或者由海關沒收。
第十六條進口郵遞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請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國地方的時候,須經海關查驗、放行。如果內中有禁止進口物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放棄的進口郵遞物品,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第十八條進口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經收件人完稅領取,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第十九條郵寄進口分離運輸行李,寄件人應在郵包上標明“分離運輸行李”字樣。郵包寄達後,收件人應及時把“旅客入境行李物品申報單”帶交或寄交郵包寄達地海關,由海關按“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進出口郵遞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頂替、分散寄遞和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以及有逃匯套匯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暫行海關法的規定按走私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個人郵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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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名 稱 ┃ 寄 進 ┃ 寄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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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郵 郵 票 ┃ 200 枚┃ 200 枚
中藥材、中成藥 ┃ ┃ 共 50元
錄音帶 ┃ 10盤 ┃
人 參 ┃ 1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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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舊衣著和舊的床上用品不準寄進;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藥不準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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