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在1990.06.26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90.06.26
  • 實施時間:1990.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五十元,前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三百元。
第三條 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二百元。
第四條 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成藥,海關驗憑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外匯購買專用章”的發貨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準帶出。
第五條 麝香不準攜帶或郵寄出境。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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