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6.01.02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頒布時間:1996.01.02
  • 實施時間:1996.01.02
為加強和完善出口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出口許可證的管理機關
第一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是全國出口商品許可證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修改、解釋國家出口許可證規章,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工作執行情況。
第二條 外經貿部依照《外貿法》,確定、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範圍和目錄以及發證機關的發證商品範圍。
第三條 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是外經貿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負責授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二、出口許可證簽發原則
第四條 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凡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本規定免領條款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
第五條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實行分級管理原則。
(一)外經貿部事務局發證範圍:
1、按外經貿部規定的發證目錄,簽發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出口商品許可證;
2、實行單軌制計畫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和實行雙軌制計畫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外貿(工貿)總公司(名單見附屬檔案一,下同)自營出口的許可證管理商品;
3、國家非外貿單位(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下同)出運貨物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的項目。
(二)特辦發證範圍:
1、按外經貿部規定的發證目錄,簽發所聯繫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實行雙軌制計畫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外貿(工貿)總公司在特辦聯繫地區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許可證;
2、按外經貿部規定的發證目錄,簽發國家各部門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特辦聯繫地區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額招標商品許可證;
3、簽發另有規定單位的出口商品許可證。
(三)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發證範圍:
1、按外經貿部規定的發證目錄(另有規定者除外)簽發本地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實行雙軌制計畫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外貿(工貿)總公司在該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許可證,但西藏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出口商品許可證範圍,按外經貿部《關於明確西藏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權的通知》(【1995】外經貿管發第673號)執行;
2、地方非外貿單位出運貨物需要辦理的出口許可證項目。
(四)凡指定發證機關(包括指定特辦和主產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發證的商品,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一律到指定發證機關辦理出口許可證。指定的主產地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擬定所授權商品的發證辦法,並報經外經貿部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一般實行“一批一證”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
(二)補償貿易項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豬、活牛、活羊、活家禽、凍牛肉、凍羊肉、凍豬肉、凍乳豬、凍家禽、凍乳鴿、大閘蟹、梭子蟹、栗子、鴨梨、哈密瓜、香梨、茶葉、煙花爆竹、衛生紙、抽紗、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種商品。
第七條 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證面內容,應在有效期內由原發證機關刪除原許可證,重新換髮出口許可證。
三、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八條 出口商品配額當年有效(另有規定者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於當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發證機關申領當年的出口許可證。
第九條 各發證機關可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下一年度預分出口配額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並將發證數計入下一年度的發證統計。
第十條 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二次,由海關逐批簽注出運數;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不包括轉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月,過期作廢。
第十一條 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內退回原發證機關,發證機關審核後退回原出口配額並刪除原許可證,重新簽發許可證。
第十二條 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發證機關可在當年將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遲不得超過二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許可證不得再延期。
第十三條 當發證機關在年度交替之間調整時,原發證機關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不再向調整後的發證機關換領,其許可證有效期最遲不能超過次年二月底。臨時調整發證機關按當時規定辦理。
四、簽發出口許可證應審核的一般內容
第十四條 審核出口企業提交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各類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交有關出口商品批准檔案和出口契約(均為正本複印件),並認真如實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一份。發證機關應嚴格審核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與出口契約中的有關內容一致,並據此核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審核出口企業有無該項商品經營權。發證機關應按外經貿部《關於出口商品配額分配的若干規定》(【1995】外經貿管發第761號)嚴格審核。
第十六條 審核出口商品價格。發證機關在審查出口契約時應重點審核出口商品價格,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上的商品價格應與出口契約中的價格一致;但當出口契約中的價格低於有關進出口商會指定的出口協調價格時,發證機關應拒發出口許可證。
五、出口許可證管理範圍和發證依據
第十七條 外經貿部對計畫配額、主動配額(以下簡稱出口配額)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錄以外經貿部印發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為準),均實行全球許可證管理:
(一)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據此進行二次分配的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軍民通用化學品、重水、易製毒化學品和計算機出口外,發證機關憑出口企業簽定的有效出口契約(下同)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前二款中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企業中標數量和招標委員會下發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實行無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企業中標數量和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證明書籤發出口許可證。
(四)軍民通用化學品,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出口,一律報化工部批准;發證機關憑化工部批准檔案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重水和易製毒化學品,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出口,一律報外經貿部批准;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檔案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計算機出口,任何企業在出口前,應報外經貿部進行技術審查;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進料加工復出口,除按海關有關規定監管外,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出口許可證:
(一)除鋼材、生鐵、鋅、食糖外,凡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或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進料加工項目的檔案和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或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進料加工項目的檔案、出口企業簽定的出口契約和進料加工手冊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鋼材、生鐵、鋅、食糖的進料加工復出口,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進料加工項目的檔案及出口企業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正本)和出口契約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額。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含進料加工復出口),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經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在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調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產品因調整後成為新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外經貿部可根據批准的經營範圍、生產出口規模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口,應在項目立項階段報外經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對未經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項目,外經貿部不予下達年度出口配額,發證機關不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條 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中國獨資企業,以各種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資入股或企業建成投產後需國內供應物資,視同一般貿易出口,發證機關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項目的企業出運項目自用的國產設備、材料、施工器械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的生活物資,其中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按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範圍,憑外經貿部或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契約(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及實行配額管理的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除外)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屬於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海關監管驗放。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及實行配額管理的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成套設備出口需帶出自用的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按規定的發證目錄範圍憑企業簽定的設備出口契約(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除外)簽發出口許可證。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項下出口的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進行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業務時,其產品出口應固定委託一外貿公司代理,由代理公司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申領手續。
六、出口許可證管理例外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外貿法》中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出口的貨物,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附屬檔案中所列禁止出口商品,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組織出口,但進料加工復出口銅及銅基合金,應報外經貿部個案批准,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檔案和進料加工手冊及出口契約簽發出口許可證,其中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由外經貿部事務局簽發,各地各進出口企業由特辦簽發;來料加工復出口銅及銅基合金應報外經貿部個案批准,由海關按有關規定監管驗放。
第二十六條 對供港澳地區塘魚、鮮蔬菜、水果(指荔枝、西瓜)實行放行證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來料加工復出口(另有規定者除外),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按有關規定監管驗放。
第二十八條 對外經援項目出口各種貨物(不含禁止出口的貨物),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外經貿部出具的委託企業承擔援外任務的檔案或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集團)總公司援外項目的發貨通知及該企業填制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驗放。
第二十九條 出運展品、展賣品、小賣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我國主辦的各種出國展銷會所帶展品(只展不賣),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辦展的檔案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展銷後如數運回。
(二)外經貿部授權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包括工貿總公司)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出的展賣品和小賣品,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辦展的檔案簽發出口許可證,其中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由外經貿部事務局簽發,地方各進出口企業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不占用出口配額指標;不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由海關憑出口單位填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
(三)非外貿單位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的展賣品和小賣品,不論是否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一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辦展的檔案簽發出口許可證。中央單位由外經貿部事務局簽發,地方單位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
第三十條 出運貨樣,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貨樣或實驗用貨樣,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憑其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查驗放行;超過五千元者,視作正常出口,應申領出口許可證,並相應扣減出口配額。發證機關按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非外貿單位因文化或技術交流等活動需對外提供貨樣,每批貨樣價值在人民幣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者,無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憑出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審核監管放行。每批貨樣價值在人民幣五千元以上者,一律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上應註明“樣品”字樣。屬中央單位,由外經貿部事務局憑出運單位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簽發出口許可證;屬地方單位,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憑出運單位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簽發出口許可證。每批出口貨樣價值不得超過人民幣一萬元。
(三)出運中藥材、中成藥貨樣仍按海關限值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外籍旅客、港澳同胞和華僑自帶外匯在我境內購買旅遊紀念品、工藝品,攜帶或郵寄出境,不需申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憑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旅遊商品銷售部門的發貨票及外匯兌換水單查驗放行;在境內購買中藥材和中成藥,不論是否用外匯購買,一律按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的管理規定辦理,並不得搞小批量訂貨。
第三十二條 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國內旅遊產品銷售部門,可接受五萬美元以下(含五萬美元)旅遊紀念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和被動配額管理的商品不得接受訂貨)批量出口訂貨,海關憑國內旅遊產品銷售部門填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有關契約等查驗放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大宗散裝的出口貨物,溢短裝在百分之五以內的,視為正常情況,發證機關在許可證上不予註明,海關予以放行。對溢短裝超出百分之五的,發證機關簽發出口許可證時應增加發證數量,相應扣減出口配額。
七、檢查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建立出口許可證發證情況的檢查制度。外經貿部對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情況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的內容是發證機關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重點是檢查超配額、無配額或越權越級違章發證問題。檢查的方式,實行各發證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與外經貿部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於每年九月進行。
第三十五條 各發證機關應及時上報發證統計數據。已實行計算機聯網的由計算機直接傳送,未實行計算機聯網的上報軟碟。
第三十六條 各發證機關應按本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得超配額、無配額和越權越級違章發證。對違反者,外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發證機關通報批評、警告、取消發證權等處分。有關處罰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假契約等手段騙領出口許可證,不得轉讓出口許可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經營權等處分。
第三十八條 海關在監管工作中如發現違反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應按照海關有關法規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其它
第三十九條 外經貿部印發的《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和申領的若干規定》(【1994】外經貿管發第53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實行雙軌制計畫管理公司名單
1、中國菸草進出口總公司
2、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
3、中國汽車進出口總公司
4、中國鋼鐵工貿集團公司
5、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
6、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總公司
附屬檔案二:禁止出口商品名錄
麝香 白金
天然牛黃 銅及銅基合金
註:“銅及銅基合金”的許可證代碼為“74030000”,計量單位為“公斤”,許可證證面內容中的“貿易方式”項目只能填寫“進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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