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是由捷克在1957年03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57年03月27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基於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鞏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之間的親密的友好關係和兄弟般的合作的願望,決心充分尊重和支持聯合國憲章的各項原則,並且盡一切力量維護和鞏固世界和平,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人民以及歐洲和亞洲各國人民的安全,堅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兄弟般的合作的發展和鞏固符合於中國人民和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利益以及全世界人民的利益,決定締結本條約,並且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特派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總理威廉·西羅基。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締約雙方莊嚴地確認,兩國將本著真誠合作的精神,參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並且同聯合國憲章原則相符合的國際行動。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本著兄弟般合作的精神,就一切有關雙方利益、有關保障和鞏固世界和平的重要國際問題互相進行磋商,在磋商中將特別注意保障雙方的領土的不可侵犯和國家的安全。
第三條締約雙方約定,為了雙方的利益,並且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鞏固和發展友好關係和兄弟般的合作。
第四條締約雙方為了和平建設的利益,將努力在經濟上互相援助,並且將進一步發展有利於雙方的全面的經濟合作。
第五條締約雙方為了促進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了發展各自的民族文化,將採取措施以發展和擴大兩國間的文化關係。締約雙方為了科學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將互相給予一切可能的幫助。
第六條本條約在締約雙方未就修改或廢除本條約達成協定以前將一直有效。
第七條本條約須經批准,並且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布拉格互換。
本條約於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全權代表
周恩來西羅基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