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全權代表的決議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全權代表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7.03.26
  • 實施時間:1957.03.26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全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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