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基本介紹

詮釋,法律法規,等級,行政級別,銜級制度,學歷與級別,

詮釋

中國公務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進行管理,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包括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國務院增設的其他類別)。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等級

行政級別

中國內地公職人員不分“政務官”()與“事務官”(),但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職位和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所謂“幹部”的行政級別有比較嚴格的劃分,級別一般直接影響待遇,包括工資、分配住房、差旅標準、退休安排等等諸方面。而且原來的行政級別劃分並不限於政府職能部門,其他所有國有企業機構和部門都有同樣的級別劃分,包括軍警、國有公司、學校、醫院等各行各業,均參照政府部門行政級別。近年來中國政府推行改革,逐漸在非政府部門取消此類行政級別。
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屬於幹部高配。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獲得博士學位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5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高中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7級。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銜級制度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學歷與級別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
  • 獲得博士學位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
  •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
  • 單或雙學位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5級
  •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
  • 高中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7級
    國家級正職 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委主席
  •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四條:(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所以排職區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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