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4月13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4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8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4月25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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