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1980年7月26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共十一條。制定這一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登記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它規定,經我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在批准後的一個月內,向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該總局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所管轄地區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登記手續,經總局核准後,發給營業執照。從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告正式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我國法律保護。

未經登記的企業,不準開業。中外合資企業還應持營業執照向中國銀行或者經中國銀行同意的銀行開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本辦法還就申請登記時應該提交的證件,以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註銷登記手續等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對所管轄地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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