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具體的規範性檔案。1980年12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由財政部公布施行。

施行細則共三十五條。對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開始獲利年度;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項目;固定資產折舊;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攤銷;籌辦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攤銷;商品、原材料等的盤存計算;分季預繳稅額;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憑證帳表和違章處罰等項都作出了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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