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山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我校公費醫療管理,根據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目的:加強我校公費醫療管理
  • 根據: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條例
總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公費醫療證的管理使用,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公費醫療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制度,根據廣東省衛生廳、財政廳印發的《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近幾年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公費醫療制度是保障學校教職員工身體健康而實行的一項保障制度。我校公費醫療制度貫徹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不得浪費的原則。醫療費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各負擔一定比例的原則。由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領導小組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和監督。
第三條承擔我校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原則上為我校附屬醫院設在各校區的門診部及附屬醫院。各附屬醫院應堅持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對症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保證我校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享受我校公費醫療的教職員工既有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遵守公費醫療規章制度的義務。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

第五條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一)學校(不含附屬醫院)在崗的固定編制工作人員(含在編在崗契約制職工),在學校辦理離休、退休的學校固定編制人員;
(二)學校計畫內博士後流動站工作人員;
(三)享受國家公費醫療費用定額包乾撥款的國家計畫內招收的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由學校公費醫療經費購買學生醫療保險,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經學校批准或學校簽定契約約定可享受相關待遇的人員。

公費醫療證的管理使用

第六條 公費醫療證的領發
(一)引進、調入我校的固定編制人員和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在報到時,憑人事處到校通知表,到校區門診部(保健科)體檢,持到校通知表和健康體檢表、小一寸相片一張及工本費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辦理公費醫療證手續。
(二)享受保險醫療的學生,入學報到體檢合格後,由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學生醫療證。
第七條 公費醫療證的補辦和註銷:
(一)公費醫療證只限本人使用,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後,到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補證。
(二)第一次辦理醫療證或以舊換新證,每本收取工本費5元,遺失補辦的每本收取補辦證費10元。
(三)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調出、辭職、辭退、解聘、開除、死亡、出國定居、超過三個月的探親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憑人事處通知由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收回醫療證並辦理註銷手續。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

第八條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醫療費用剔除公費醫療不予支付範圍(詳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門診醫療費
1.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原則上在學校附屬醫院校區門診部就診。在職人員醫療費(含藥品費、治療費、檢查費、觀察費等,以下同),學校報銷90%;退休人員醫療費,學校報銷95%;離休人員醫療費,學校報銷100%。
2.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由於病情需要到學校附屬醫院門診就醫,必須由相關專科主治醫生以上開具轉診單(急診除外)。轉診的在職人員門診醫療費,學校報銷80%;退休人員醫療費,學校報銷90%;離休人員醫療費,學校報銷100%。
(二)住院醫療費
1.住院床位費報銷:學校廳級及以上幹部、正高級別人員最高限額為72元/天,處級幹部、副高人員最高限額為45元/天,科級及以下教職工最高限額為35元/天,超過最高限額部分由個人自負。離退休人員按相應級別報銷。
2.住院醫療費報銷:
住院醫療費在公費醫療範圍內,在職人員學校報銷90%,退休人員學校報銷95%,離休人員學校報銷100%。
(三)特殊檢查和治療項目,按廣東省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範圍,結合我校實際情況按以下規定報銷:
1.特殊檢查是指一些費用單項超過200元的檢查項目,如CT、MRI、ECT、電子胃鏡和腸鏡、24小時心電圖、骨掃描等檢查。進行特殊檢查,必須由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簽名,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急診、搶救除外)。檢查結果陰性時(正常或未見異常、退行性改變),學校報銷50%;檢查結果陽性時,門診或住院參照本條第一、第二款的相應規定報銷。冠脈造影學校報銷50%。未經批准費用自理。
2.特殊治療是指費用單次超過300元的治療項目,如安裝人工器官、腎臟移植和骨髓移植、體外衝擊波碎石、心臟瓣膜置換術、冠狀動脈成型術及支架植入術、心臟射頻消融術等。進行特殊治療前,必須由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醫生簽名,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費用自理。
除冠脈造影、支架植入、成形術、搭橋術、心臟射頻消融術、微創術等費用按50%報銷,其餘特殊治療項目費用報銷按第八條第二款的報銷規定辦理。腎臟移植和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勞務費由個人自負。
3.因病情需要安裝的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關節、心臟起博器等)、支架等,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和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批准,不超過國產最高價格部分的費用在學校公費醫療經費報銷;對無國產可比價的,其費用由學校報銷50%。人工晶體按300元記賬並按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報銷。未經批准費用自理。
(四)下列人員和患有以下特殊病種者,執行廣東省公費醫療管理規定,除掛號費、超標準床位費、自費藥品及其他不屬於公費醫療報銷範圍的醫療費和相關費用、非本病種的治療和用藥外,學校給予實報實銷:
1.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
2.因公負傷人員(經人事及鑑定部門證明、並且經審查確是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3.國家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等)、麻風病、計畫生育的手術費。
(五)非掛鈎醫院轉診和報銷
學校附屬醫院各專科齊全,除精神病院、結核病院外,轉診一般不超出本校附屬醫院,如各附屬醫院沒有的專科需轉其他醫院者,應由初診的附屬醫院醫務科建議,經學校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轉診。享受公費醫療的各類人員,非掛鈎醫院轉診的醫療費(含門診、住院),學校按廣東省公費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報銷50%。未經批准費用自理。
(六)病人用藥規定和報銷
1.貴重藥品、進口藥品,只限於危重病搶救時使用,用藥時必須經主任醫師批准後使用。使用白蛋白、球蛋白等血製品,每個患者在校期間只給予一次性按第八條規定比例報銷3支藥品費用,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為了嚴格控制使用進口藥品,原則上在省公費醫療藥品範圍內無國產藥品代替時(按同期省公費醫療範圍的藥品目錄),經主任醫師批准後使用,否則費用全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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