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指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箇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發行額度分別負債,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擔保,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對發債企業進行篩選和輔導以滿足發債條件的新型企業債券形式。這種“捆綁發債”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開創了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 主體:中小企業
  • 類屬:債券
  • 特點:統一的債券名稱
產生,特點,發行原因,

產生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源於美國的次貸危機引起了全球範圍的金融危機,隨著這一危機的到來,中國很多中小企業準備不足,導致破產、倒閉,而引起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中國採取了很多應對措施對中小企業進行保護和提振,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便是措施之一。

特點

1.統一組織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一般由某個政府部門作為牽頭人,在債券的發行工作中,負責統一組織協調。
2.統一冠名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形成總的發行規模,而不以單一發行企業為債券冠名。
3.統一擔保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將由資質卓越的第三方為債券提供統一擔保,從而實現債券信用增級,提高債券的市場認可度。
4.分別負債、集合發行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由多家中小企業構成的聯合發行人作為債券發行主體,各發行企業作為獨立負債主體,在各自的發行額度內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並按照相應比例承擔發行費用。

發行原因

既有融資方式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需求,一方面產生過高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又導致企業資金的運行效率低下,最終結果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歸結到一點就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業銀行的支持不夠
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可用於抵押擔保的資產少,易受市場環境的影響,經營風險程度高,信用不佳,從而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複雜性。這與商業銀行保持穩健性的經營原則相矛盾,導致商業銀行不願意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另外,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貸款給一家大型企業相當於批發業務,給中小企業貸款相當於零售業務。相同金額的批發業務分為多個零售業務,要經過更為繁雜的程式,單位資金的成本相對上升。其次,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治理結構混亂,財務制度不透明,監督機制不完善。銀行需花費更多精力判斷是否能夠貸款給中小企業,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總之,這些因素增加了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風險和成本,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
(二)上市融資的條件較高
企業申請上市需滿足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企業規模要達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規模有限。例如,在我國的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能少於5000萬元。剛推出的創業板對企業規模的要求雖有所下降,但發行後股本總額仍不能少於3000萬元,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此外,上市條件中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等還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數中小企業外,大多數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更難以達到主機板或中小企業板的條件。即使滿足了上市條件,中小企業難以承擔上市過程中的中介費用、披露費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上市直接融資渠道是不暢通的,融資成本較高,降低了融資效率。
(三)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
民間融的資界定包括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兩個方面。民間借貸屬於債權融資,民間集資屬於股權融資,但二者不同於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上市融資等債券或股權融資方式。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但目前在中國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不屬於正規的融資渠道,游離於現行法律規定之外,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被冠以“非法集資”等名義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增加了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中小企業進行民間融資不具有相應保障措施。民間融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脫離了法律的引導和監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法定利率為依據。現實中民間融資的收益率大都處於高利貸水平,大大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中小企業民間融資不確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會造成融資效率低下。
中小企業融資效率低下是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但需注意,融資效率低下不一定僅僅導致集合債券的發行。除集合債券外,能提高融資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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