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令

中學校令是民國初年關於中學校的第一個通令。1912年9月教育部頒布。共16 條。規定:中學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國民為宗旨。專教女子之中學校稱為女子中學校。中學校定為省立。一縣或聯合數縣可設立縣立中學校。私人或私法人得依本令之規定設立中學校,為私立中學校。其設立、變更廢止,須經教育總長認可。

中學校修業年限 4年。中學校教員須經檢定委員會認為合格者充之。中學校徵收學費額,依部訂規程之標準,由校長定之。私立中學校徵收學費額,由設立人定之,報告於省行政長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