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貸款總規模

中央銀行貸款總規模是中央銀行為了實現一定時期貨幣政策最終目標而事先確定的控制銀行貸款的指標。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也是中國貨幣政策工具之一。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將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編制和組織執行國家銀行信貸計畫中,確定貸款總規模,除固定資產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控制外,貸款總規模為指導性計畫控制指標。1985年、1988年、1989年及以後的幾年中,為了加強巨觀調控,國家銀行貸款總規模為指令性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突破。並從1989年起,對貸款規模開始實行“全年亮底、按季監控、按月考核、適時調節的” 辦法,這一直接控制為主的政策措施,在當時的經濟、金融體制下,為控制貨幣、信貸總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經濟轉軌時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中央銀行逐步改進了貸款規模管理制度。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只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及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等11家銀行下達貸款限額,並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以資產負債比例為基礎的貸款規模管理,基本方法是: “核定存、貸、還,多存可多用,按全行統算,分季度考核”。隨著商業銀行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以及風險防範能力增強,為金融巨觀調控由以直接控制為主向以間接控制為主的轉化創造了條件,中央銀行貸款限額管理手段將會日趨弱化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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