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

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在行政機關序列中居於最高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行政機關
  • 含義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
  • 職能:代表國家處理外交
  • 內容:代表整個國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
  • 負責人:國務院總理
性質和地位,職權,組成人員,任期,

性質和地位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是最重要的國家行政機關,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有很大不同。它可以代表國家處理外交、國防事務,領導全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和全國性行政工作。

職權

中央行政機關代表整個國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全國性公務。它有權依據憲法與法律,管理全國範圍內的一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
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組成人員

我國《憲法》第86條規定,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任期

我國《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