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委員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委員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簡稱中央編委)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的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中央編委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委員
  • 簡稱:中央編委
  • 機構性質: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 機構隸屬:中共中央、國務院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編委職責,

歷史沿革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了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
1950年3月,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是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即由人事部承擔。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設立編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人事部門辦理。
1954年,成立國務院人事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編制。
1954年12月,成立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
1955年1月,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負責管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行政、事業編制,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縣三級設立編制委員會。
1956年9月,把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編制委員會。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務院人事局分開。
1958年12月,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務院人事局合署辦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國家機關精簡小組,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1962年2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關編制小組,負責調查研究有關全國行政編制方面的問題。
1963年5月,設立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
1970年6月,國家編制委員會被撤銷,編制工作由國務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國務院辦公室成立編制小組,具體承辦編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情況。
1978年10月,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管理全國的行政編制。
1982年5月,撤銷國家編制委員會,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併組成勞動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8年6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人事部。
199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編委)。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編辦)是中央編委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黨中央的機構,又是國務院的機構。

機構設定

中央編辦共設定綜合司、政策法規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監督檢查司、機關黨委(與人事司合署辦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研究中心、電子政務中心、服務中心13個內設機構。此外,2004年4月,經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

編委職責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1991年7月30日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工作規則,如下: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全國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1、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擬訂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核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按程式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2、擬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3、管理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協調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4、審核黨中央、國務院機關的機構設定方案並按程式報批。審批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的人員編制、廳局級機構的設定及領導職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的垂直領導和雙重領導以中央部門領導為主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我國駐外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5、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廳局級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省以下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總額,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6、審批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司局級以上領導職數總額,必要時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7、審批地方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人員編制總額和分配方案。
8、審批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指導並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10、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與機構編制有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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