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1989年11月10日,勞動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89〕國管綜字第19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決定,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技術職務,不是技術稱號,不是高級技術工人的普遍晉升,必須嚴格按照任職條件、考核標準和比例限額,根據工作(或生產,下同)崗位的實際需要,在高級技術工人中進行考評、聘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勞動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89〕國管綜字第191號
  • 印發時間:1989年11月10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勞動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89〕國管綜字第191號
根據經國務院批准,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實行技師聘任制,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實行技術職務的一項重要政策。對鼓勵工人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穩定工人隊伍,發揮高級技術工人的作用,有著重要意義。根據經國務院批准,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包括附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技術職務,不是技術稱號,不是高級技術工人的普遍晉升,必須嚴格按照任職條件、考核標準和比例限額,根據工作(或生產,下同)崗位的實際需要,在高級技術工人中進行考評、聘任。
二、技師的職務名稱,按照國務院各行業歸口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三、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技術工種範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各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和原勞動人事部聯合簽發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工種範圍內,凡實際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水平達到高級工的技術工人都可以申報考評技師。
四、聘任技師的比例限額,嚴格控制在實行技師聘任制技術工種範圍內的工人(包括契約制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內。具體比例限額,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根據各單位技術工人構成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調劑使用。
五、技師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二)技工學校或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高級工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
(四)刻苦鑽研技術,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工作中的難題,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
(五)熱心傳授技藝,具有培訓高、中級技術工人的能力。
六、技師津貼標準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師,實行技師職務津貼,職務津貼按每月人均20元的標準核定。具體標準,由各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增資指標內,根據工種(崗位)的技術複雜程度和貢獻大小等實際情況,在15至25元的幅度內確定,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的技師職務津貼在工資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技師職務津貼列入成本)。各部門應按照國家核定的比例限額和津貼標準,提出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受聘技師的人數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資總額,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匯總,報勞動部核准下達。技師可享受本單位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福利待遇。技師被解聘或離開本工種工作崗位後,不再享受技師津貼和其他有關福利待遇。
七、評聘技師的組織領導
(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機關及其附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技師評聘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統一領導,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考評領導小組,負責技師考評的組織領導工作。在考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需要,再分別設立若干專門負責具體考評工作的小組,這些小組成員,專業技術人員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各單位要成立技師考評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推薦和申報工作。技師考評領導小組由主管領導和勞資、教育培訓、技術、工會等部門中具有較高業務技術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組成。
八、技師考核工作、評審、發證和聘任
(一)參加技師考評,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基層單位領導推薦,經本單位技師考評領導小組同意後,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審定。
(二)技師的考評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負責。
(三)在批准的技師比例限額內,經考評合格者,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核准,頒發技師合格證書。
(四)獲得技師合格證書者,由單位行政領導聘任,並簽訂聘約,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聘任期限以及違約、解聘等事宜。對受聘技師在任職期間的技術業務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成績,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記入檔案,作為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九、技師聘任制工作,先在部分單位進行試點,然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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