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新區協會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委員會

中國高新區協會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委員會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高企專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新區協會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High tech enterprises Chinese hi tech Zone Associ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 所屬地區:中國
  • 中文簡稱:高企專委會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高企專委會接受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系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廣泛聯繫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服務性組織。高企專委會的指導思想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中國高新區協會章程,發揮高企專委會的紐帶、協調、交流服務職能,重點面向國家高新區進而面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加強企業自律,促進聯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與政府間的溝通,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使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業務範圍

高企專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 組織研究、探討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所關注的產業環境建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投融資體系環境建設等重大問題,積極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企業需求和建議;
(二) 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合火炬計畫項目管理工作,搭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推薦、認定、評比等服務工作平台、投融資建設管理平台;
(三) 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廣泛的信息溝通和交流,組織技術交流、培訓、合作、推廣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
(四) 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高新技術產業動態、政策、項目申報等方面的信息;
(五) 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有關協會或諮詢服務組織建立聯繫,促進人才、技術、資金、市場交流與合作,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 承擔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國高新區協會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協會章程

中國高新區協會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委員會章程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條 中國高新區協會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委員會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高企專委會)。高企專委會接受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和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團體系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廣泛聯繫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服務性組織。
第三條 高企專委會的指導思想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中國高新區協會章程,發揮高企專委會的紐帶、協調、交流服務職能,重點面向國家高新區進而面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加強企業自律,促進聯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與政府間的溝通,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使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高企專委會住所在北京市三里河路54號360室。
第五條 高企專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組織研究、探討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所關注的產業環境建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投融資體系環境建設等重大問題,積極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企業需求和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合火炬計畫項目管理工作,搭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推薦、認定、評比等服務工作平台、投融資建設管理平台;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廣泛的信息溝通和交流,組織技術交流、培訓、合作、推廣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高新技術產業動態、政策、項目申報等方面的信息;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有關協會或諮詢服務組織建立聯繫,促進人才、技術、資金、市場交流與合作,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整體素質;承擔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國高新區協會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第六條 高企專委會會員均為單位(企業)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高企專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承認並執行高企專委會的管理辦法;
(三)自願加入高企專委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自願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主任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高企專委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高企專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獲得高企專委會服務的優先權;對高企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參加高企專委會的活動。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高企專委會的決議;維護高企專委會合法權益;完成高企專委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高企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必要的資料。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高企專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高企專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主任委員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任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會是高企業專委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直接管理,在閉會期間領導高企專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主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方能通過生效。主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高企專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敬業精神,熱心為大家服務。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批准。
第二十條 高企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由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統一收取。
第二十一條 高企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高企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 對高企專委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主任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高企專委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審查同意生效。
第二十四條 高企專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報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和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高企專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高新區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高企專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七條 高企專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和業務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高企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高企專委會的主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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