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於1987年8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是全國非金屬礦生產加工、研究開發、科技教育、服務貿易以及相關業務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具有國家一級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Non-Metallic Minerals Industry Association,CNMIA
  • 註冊部門: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8148K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領導機構,分支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建設宗旨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發展非金屬礦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國家的利益,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中國非金屬礦行業的發展。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配合政府作好巨觀調控政策的組織實施和跟蹤工作,積極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務。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2、開展行業基本情況動態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3、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合法、公平競爭的秩序。
4、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和貫徹實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及推廣套用。
5、按照行業的實際要求開展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提供服務。
6、代表我國非金屬礦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對會員進出口事務、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進行協調。
7、接受政府或企業專項委託,組織專家專題論證、出具戰略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報告;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為會員或其它行業、單位提供本行業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8、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本團體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有關書籍,開辦協會網站,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反映會員單位動態。
9、開展行業專業職業技能培訓,採取各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
10、開展行業專業職業技能培訓,採取各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
負 責 人 名 單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 長 胡 勤
專職副會長 王文利 毛履平 唐靖炎
副會長
於忠章 王 政 王錦華 張國棟 劉建華 劉珍如 齊 穎劉全坤 李小山 李華玲 李志輝 李松成 李錫春 張夢顯 鄭水林 施明奎 姜 松 祖占良 黃雲華 彭 壽 董發勤 潘協保
秘書長王文利

分支機構

1、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石墨專業委員會
2、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滑石專業委員會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3、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螢石專業委員會
4、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雲母專業委員會
5、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石膏專業委員會
6、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長石專業委員會
7、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碳酸鈣專業委員會
8、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矽灰石專業委員會
9、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硅藻土專業委員會
10、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膨潤土專業委員會
11、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菱鎂礦專業委員會
12、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粘土礦物專業委員會
13、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矽質原料專業委員會
14、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耐火粘土專業委員會
15、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蛇紋石纖維專業委員會
16、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礦物加工利用技術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會 長 胡 勤
專職副會長 王文利
專職副會長 毛履平
副會長 於忠章 副會長 王 政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副會長 王錦華 副會長 史大業
副會長 劉建華 副會長 劉珍如
副會長 齊 穎 副會長 李 勇
副會長 李小山 副會長 李華玲
副會長 李志輝 副會長 李松成
副會長 李錫春 副會長 張夢顯
副會長 鄭水林 副會長 施明奎
副會長 姜 松 副會長 祖占良
副會長 唐靖炎 副會長 黃雲華
副會長 彭 壽 副會長 董發勤
副會長 潘協保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on-Metallic Miner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 N M I 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非金屬礦生產加工、研究開發、科技教育、服務貿易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引領非金屬礦行業可持續發展為己任,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能和主要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配合政府作好巨觀調控政策的組織實施和跟蹤工作,積極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務。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動態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合法、公平競爭的秩序。
(四)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和貫徹實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及推廣套用。
(五)按照行業的實際要求開展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提供服務。
(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對會員進出口事務、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進行協調。
(七)接受政府或企業專項委託,組織專家專題論證、出具戰略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報告;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為會員或其它行業、單位提供本行業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本團體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有關書籍,開辦協會網站,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反映會員單位動態。
(九)組織召開行業技術、信息、市場貿易等交流會議、論壇及展會。
(十)開展行業專業職業技能培訓,採取各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從事非金屬礦採選、加工、貿易、信息、教學、科研、設計等業務的企業或組織機構,各地同業或者相關協會、學會等單位和組織機構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凡熱心非金屬礦事業的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或其他人士等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行業行規行約;
(六)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自覺維護行業和本協會聲譽,誠實守信,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包括專職副會長、不駐會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 、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1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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