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

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是北京軍區總醫院成立的國內首家集心理、醫學、教育、軍訓、家庭為一體,全面幫助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長的機構。該基地受到中央文明辦、國家關懷青少年下一代委員會、教育部、中國社科院等有關國家機關的全力支持,與國家級新聞媒體、一流的醫療單位和教育機構結成研發共同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
  • 成立單位:北京親和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 成立地點:北京市大興區北京衛戍區
  • 占地:245 畝
基地規模,宗旨目標,教育理念,教育目標,相關法律糾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基地規模

該基地位於北京市大興區北京衛戍區軍事培訓基地院內,占地 245 畝。基地採取封閉式軍事管理,擁有國內僅有的十大功能治療室(認知治療室、家庭治療室、行為治療室、精神分析動力等)、國內最先進的治療儀器(生物反饋治療儀、物理平衡治療儀等)、多功能教室、圖書室、音樂挺、游泳館、籃球、檯球、桌球等多項文體活動設施,實行軍營化一日生活制度。現擁有國家一流的醫學、心理治療及教育人才,尤其是擁有國家正規軍事教官等多項得天獨厚的部隊資源。

宗旨目標

以“挽救孩子,造福家庭,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集醫學、心理學、教育、軍訓、家庭為一體,建設中國首家一流的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同時積極爭取國際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全國 17%有心理障礙的青少年身心矯治提供平台和服務, 致力於青少年的心理完善和全面發展, 幫助他們健康成長,為創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教育理念

在青少年身心障礙矯治過程中,我們秉承愛和科學的精神,融合腦科學、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多學科前沿的研究成果,依據“三層次介入理論”,吸納發展心理學、教育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軍事訓練、青春期醫學等科學原理,運用多媒體現代教學技術、多渠道教學手段,針對青少年學生不同群體,進行必要的醫學體檢,設定具有個性化、可操作性的課程項目,與社會教育和親職教育相結合,並確立階段目標和總體目標,通過主題課程和互動訓練 ,實施適應性與發展性心理化教育。

教育目標

通過不斷探尋青少年身心整合、人格完善的科學有效途徑和方法,有效 促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確立正確的自我認知態度、協調統一的人格、科學的認知結構,提升自我調整、適應環境的能力, 貫通理智與情感,在獲取知識、培養個性、發展智慧方面處於自然而主動的地位, 使學生的身心障礙得到有效的矯治,心理功能得到相應的完善與發展。

相關法律糾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就金漢哲與北京桐君中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
原告金漢哲的母親與該基地取得聯繫,該基地派出三名教官到原告金漢哲家中把原告金漢哲強行帶走,並讓其母親簽訂了一份協定。後原告金漢哲告訴母親不想繼續留在基地,但其母親向基地工作人員反映後遭到拒絕。
被告親和文化公司辯稱,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是被告親和文化公司辦的,原告金漢哲是在參加中國青少年成長基地活動中發生事故的,但被告親和文化公司沒有侵權行為,原告金漢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跳樓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金漢哲在參加基地活動時,其母親簽署了入營告知書,約定期間出現意外情況應由其本人或家長承擔責任。被告親和文化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對原告金漢哲進行了幫助,在其母親哭訴沒有錢支付醫療費時,被告親和文化公司還借錢給她。
被告陸軍總醫院辯稱,請依法駁回原告金漢哲的訴訟請求。原告金漢哲與被告陸軍總醫沒有任何法律關係,起訴被告陸軍總醫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被告陸軍總醫與被告親和文化公司、被告桐君中醫院不存在任何行政關係及業務關係。
原告金漢哲向法庭提交了工商登記檔案1份,欲證明被告親和文化公司在事故發生時並沒有心理諮詢的營業範圍;被告親和文化公司、被告陶燃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法院表示:被告親和文化公司開設的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是針對存在心理問題的青少年開設的帶有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性質的教育活動,其活動對象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故其在實際運營中應比一般服務機構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親和文化公司在明知原告金漢哲不同意參加基地時仍招收其為活動對象,並且採取相對封閉的管理措施,導致原告金漢哲產生逃跑的想法,但同時被告親和文化公司並未對原告金漢哲的安全進行特別監管,且對其活動場地的管理存在漏洞,導致原告金漢哲在逃跑時進入了非活動場地的計算機學院宿舍樓,繼而發生墜樓。綜上,被告親和文化公司應對原告金漢哲墜樓承擔責任。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親和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與金漢哲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親和文化公司的抗訴請求:1.撤銷原判。2.依法改判駁回被抗訴人金漢哲的訴訟請求,我公司不同意賠償。3.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經詢,抗訴人親和文化公司表示其公司未表示過金漢哲尚不需要去專科醫院治療,亦未表示過該基地沒有嚴格的監控措施等陳述,到庭各方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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