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協定關稅

中國近代協定關稅是中國在外國列強脅迫下簽訂協定,片面給予優惠待遇的關稅制度。1842年的中英 《南京條約》規定,英商在中國“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成為中國喪失關稅自主權和確立協定關稅制度的開端。兩年後,在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 中,協定關稅的原則被固定下來。從此,不經外國同意,中國不能自行修改海關稅則,喪失了稅則自定權。

1843年的中英 《通商章程》詳細規定進出口各類商品的從量稅則,進口貨物實徵稅率比戰前大大降低。1858年中英 《天津條約》第一次規定進出口海關稅率值百抽五的原則。同年,中英 《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具體規定進出口各類商品的從量稅則,進口稅率又有所降低。從1843年至1928年共85年中進行過4次稅則改訂(1858年、1902年、1918年、1922年),都是由侵略者決定的。根據片面最惠國待遇原則,各侵略者對中國都享有協定關稅的優惠。中國人民為收回關稅自主權進行了長期鬥爭。1919年中國代表在巴黎和會上提出關稅自主議題,沒能成立。在1922年華盛頓會議上中國代表再提出此案。決議中國關稅於5%的正稅外,附加增收2.5%的從價稅,並決定另行召開關稅特別會議,會商裁撤厘金,增收關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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