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

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

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成立於1991年7月,是由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國家衛生部主管的以“中華反射學、反射療法”為研究推廣內容的社團組織,現任名譽會長杭雄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登記證號:316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168A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開展活動,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開展活動

中華反射學是以傳統中醫經絡理論、現代生物全息理論及神經反射理論為基礎的綜合理論。其反射療法是運用中醫經絡按摩手法,通過刺激人體足、手、背、耳等部位的反射區(穴區),取得促進血液循環,增強內分泌系統,調節人體各部機能的防病治病、保健養生方法。20年來,中國足健會積極組織廣大會員,認真學習研究中華反射學,努力實踐推廣反射療法,培養了一大批反射療法工作者,其基層足健會、行業協會組織、個人會員,企業團體會員遍布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他們刻苦學習,勤奮工作,為廣大民眾的防病治病、保健養生、提高健康水平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此基礎上,中國足健會堅持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性的理論研討、經驗交流或學術報告會,定期開展各項技術比賽活動,進一步促進了中華反射學、反射療法的普及套用。2007年,在中國足健會的建議和參與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衛生部聯合發文,批准了反射療法師國家職業標準,將反射療法師職業列為國家衛生行業的特有職業,使反射療法技術人才的培養、使用及發展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在國家衛生部的領導下,中國足健會將在中華反射學、反射療法的研究、推廣方面,在反射療法技術人才的培養、使用方面,在提高足療按摩企業的競爭能力,引領行業科學發展等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造福人類健康事業做出更大貢獻。

組織宗旨

研究中華反射學、推廣反射療法、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造福人類健康事業做貢獻。

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講座、培訓班、輔導班,積極推廣足部反射區健康法;
(二)推動對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活動;
(三)團結國內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與實踐的團體與個人,加強橫向聯繫協作;
(四)聯絡海外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團體與個人,進行學術交流;
(五)組織研製與推廣有關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各種器材及保健用品;
(六)組織出版有關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書刊、音像資料,加強對外宣傳;
(七)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新興起的足部按摩保健行業加強規範管理,使之得到健康發展。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1、秘 書 處:
為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全面落實理事長辦公會的決議,各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2、辦 公 室:
負責協會日常辦公的組織管理;以協會名義的對外聯繫、接待;有關檔案的起草、印章管理;協調各部門間分工與合作;協會網站的管理、會刊的編輯與出版。
3、會 員 部:
負責協會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的年檢、聯絡和管理工作,建立會員之家。
4、財 務 部:
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5、活動會議發展部:
負責協會的學術、評審、技術開發與諮詢服務等業務工作的策劃和組織實施。

6、培 訓 中 心:
負責協會以及分支機構開展的培訓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簡稱中國足健會,英文譯名ChinaReflexologyAssociation,縮寫為CRA。
第二條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是由愛好和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與推廣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學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為研究與推廣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造福人類而做出貢獻。
第四條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社團登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舉辦各種講座、培訓班、輔導班,積極推廣足部反射區健康法;
(二)推動對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活動;
(三)團結國內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與實踐的團體與個人,加強橫向聯繫協作;
(四)聯絡海外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團體與個人,進行學術交流;
(五)組織研製與推廣有關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各種器材及保健用品;
(六)組織出版有關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的書刊、音像資料,加強對外宣傳;
(七)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新興起的足部按摩保健行業加強規範管理,使之得到健康發展。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及相關內容的研究與推廣。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通過。
(三)對足部反射區健康法有特殊貢獻的中外人士,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與榮譽會員稱號。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條件不許可,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條件不許可,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專業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得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
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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