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暫行辦法

該項辦法為2005年4月12日證監發〔2005〕28號發布的《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中國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發布令,正文內容,

發布令

(2005年4月12日證監發〔2005〕28號)
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5]28號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監管局,滬、深專員辦,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會內各部門:
為規範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工作,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工作,根據證券期貨市場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聞發布,是指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法規、政策、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新聞發布應有利於增強證券期貨監管工作透明度,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健康運行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實行歸口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的歸口管理部門為中國證監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歸口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發布新聞。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中國證監會採取的重要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組織的重要工作會議以及重要活動;
(四)中國證監會法定職責範圍內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發布;
(五)證券期貨市場的整體運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一般採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聞媒體提供報導材料;
(二)召開情況通報會;
(三)舉行新聞發布會;
(四)在中國證監會上登載各類信息;
(五)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媒體採訪;
(六)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布;
(七)其他發布方式。
第七條 經授權,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員可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或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名義對外發布新聞。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本著高效、務實的原則認真做好新聞發布工作,並以多種方式為新聞媒體提供便利工作條件。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凡以單位或職務名義接受記者採訪以及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的,均須經新聞發布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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