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根據《中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簽發的就中國紐西蘭兩國之間相互給予關稅減免待遇的官方證明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於2008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使我國出口到紐西蘭的產品能夠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 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
  • 證書類別:原產地證
  • 簽證國家:紐西蘭
證書說明,基本概況,證書填制,注意事項,

證書說明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FORM.N證書是進出口國出具貨物的證明,也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基本概況

(一)簽證國家
紐西蘭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簡稱《中國—紐西蘭證書》。
(三)簽證產品
《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協定》項下紐西蘭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
(四)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申請書的填制
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填制要求與FORM A相同。
三、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國—紐西蘭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N”,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N08470ZC20390039。

證書填制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完成備案登記的公司。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為證書項下貨物的生產企業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紐西蘭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貼上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框線,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有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應註明百分比。例如“PSR”60%。
附《中國—紐西蘭特定產品原產地標準表》(附屬檔案)。
第十二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填制籤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注意事項

一、證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當天申請辦理,中國—紐西蘭證書不辦理後發,不倒簽。這種情況下只能辦理普惠制證書,具體見樣板。
二、證書更改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可與原證書一致。舊證作廢歸檔。
三、重發證書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准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並在重發證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四、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後,出口人可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六、出口商聲明
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一千美元或進口方幣值等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書面聲明即可。
七、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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