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為了落實法律、法規、民航總局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制定,經民航總局局長授權由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通過時間:2007年8月31日
  • 審批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實行時間:2007年10月10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的種類,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公布,第六章 附 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 187 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CCAR-12LR-R1)已經2007年8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楊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CCAR-12LR-R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相衝突。
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衝突的內容無效。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的種類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包括管理程式、諮詢通告、管理檔案、工作手冊、信息通告。
第五條 管理程式(英文為Aviation Procedure,簡稱AP),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實施辦法或具體管理程式,是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第六條 諮詢通告(英文為Advisory Circular,簡稱AC),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對民用航空規章條文所作的具體闡述。
第七條 管理檔案(英文為Management Document,簡稱MD),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作出的通知、決定或政策說明。
第八條 工作手冊(英文為Working Manual,簡稱WM),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規範和指導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為的檔案。
第九條 信息通告(英文為Information Bulletin,簡稱IB),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及國內外有關民航技術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的檔案。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

第十條 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擬訂規範性檔案的年度制定計畫,並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應當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起草單位、負責人和預計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可按照實際需要在計畫外製定規範性檔案,但需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指定專人或成立起草小組(以下統稱“起草人”)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起草人應當對規範性檔案所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諮詢,擬定編制大綱,經有關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後進入起草階段。
第十四條 草案完成後,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廣泛徵求有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於涉及疑難、重大問題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部門應當召開相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可根據需要召開多次。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經起草部門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定稿後,由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爭議不大的,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簡化制定程式。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訂和廢止,參照本章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公布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經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後應當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民航總局網站(www.caac.gov.cn)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眾周知的途徑及時公布。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統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第二十一條 AP、AC的編號,由檔案種類英文簡稱、所屬規章編號、職能部門英文代碼(見附屬檔案1)、年份、順序編號以及修訂序號等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二條 MD、WM、IB的編號,由檔案種類英文簡稱、職能部門英文代碼、年份、順序編號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三條 各種規範性檔案用封面字型不同顏色加以區別,AP為綠色字、AC為藍色字、MD為紫色字、WM為桔黃色字、IB為墨綠色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制定部門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民航總局令第40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1.民航總局機關各廳、室、司、局英文名稱兩字代碼一覽表
2.AP、AC封面版式(略)
3.MD、WM、IB封面版式(略)
關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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