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

《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在1998.07.20由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
  • 頒布單位: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1998.07.20
  • 實施時間:1998.07.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第五章 標準化計畫、經費和人員,第六章 獎懲,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航空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以下簡稱民航)標準化工作。 民航標準化工作包括建立標準體系、制定標準、實施標準、檢查標準實施及組織採用國際標準。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民航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標準化職能部門和受民航總局委託的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具體組織民航標準化工作和監督檢查標準實施情況。
第四條 民航企業推行標準化工作是實現企業規範化管理的基礎,民航企業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標準應當依法執行。
鼓勵民航企業制定嚴於有關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五條 鼓勵直接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包括公認的權威組織的標準和技術檔案。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民航標準化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擬訂民航標準化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 編制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三) 組織制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監督協調,辦理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和備案事宜;
(四) 組織實施或會同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實施有關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
(五) 指導民航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根據企業申請組織對其標準化水平的評估;
(六) 組織民航標準化人員的培訓、考核;
(七) 組織民航標準化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八) 組織、參加國內外標準化會議和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指導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和民航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九) 監督民航重大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十) 管理國際標準的採用工作。
第七條 民航總局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範圍內的民航標準化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根據民航標準項目計畫,制定或委託制定有關標準;
(二) 組織實施相關標準,並開展監督檢查;
(三) 負責民航重大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四) 組織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第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標準化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所轄地區的民航標準化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標準化工作管理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 承擔民航總局下達的標準制定、修訂任務;
(三) 受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的委託,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標準,並監督檢查;
(四) 指導、協調各單位的標準化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五) 受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委託,組織民航企業標準化水平評估、標準化科技成果評定、標準化人員培訓;
(六) 監督本地區民航重大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第九條 民航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下列工作:
(一) 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 受民航總局委託,承擔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工作;
(三) 制定本企業的企業標準;
(四) 實施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企業的企業標準,並接受檢查;
(五) 根據企業需要,組織標準化水平評估事宜;
(六) 開展標準化宣傳及人員培訓,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七) 參加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八) 開展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第十條 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受民航總局委託,承擔民航行業標準化技術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 開展民航標準化基礎理論和政策研究,提出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二) 審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的立項申請並提出建議;
(三) 初審、覆核標準草案,組織、參加有關標準的審定、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 起草專項基礎標準;
(五) 組織開展標準信息交換、檔案管理、技術諮詢、行業標準出版發行和人員培訓工作;
(六) 組織或參與本行業有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負責與有關標準化國際組織技術交流;
(七) 參加標準化水平評估,跟蹤國內、外標準化發展動態。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一條 民航使用的標準按使用範圍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十二條 強制性標準包括保障人體健康、飛行安全、空防安全及其他生產安全的標準;保證維修質量、產品質量、運輸質量和民用機場及設施建設質量的標準;重要的民航基礎標準;民航安全保衛、環境保護、公共場所衛生、航空醫學、航空食品衛生的標準;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強制執行的標準。
除強制性標準之外的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十三條 制定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有利於保障飛行安全、空防安全、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保護國家利益和旅客、貨主或其他用戶等的正當權益,保護環境;
(二) 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民航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需要,標準應當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便於操作;
(三) 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國際交往;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
(五) 已有國家標準的不重複制定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低於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 各相關標準之間相互配套,同級標準之間相互協調。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GB1)和《民航標準編寫規定》(MH/T 0001~0003),企業標準的編寫可以參照上述標準。
第十五條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民航行業標準制定範圍,包括:
(一) 民航的基礎、信息、通用類標準;
(二) 有關航空運輸、通用航空的技術和服務類標準;
(三) 飛行技術、飛行安全和飛行保障類標準;
(四) 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類標準;
(五) 空中交通管制和服務類標準;
(六) 民用機場及設施類標準;
(七) 民航專用產品類標準、物質保障類標準;
(八) 民航活動範圍內的公共衛生,環境監測,航空醫學,勞動與勞動安全類標準;
(九) 民航安全保衛技術、裝備、設施建設類標準;
(十) 《民用航空標準體系表》(MH/T 0004) 中的其他標準項目。
第十六條 民航企業可以根據民航總局關於企業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對民航企業內部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由企業批准、編號、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向企業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企業標準代號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一般由標準起草單位組織起草小組,根據民航總局標準制定立項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標準制定任務。涉及面廣、意義重大的標準,應當由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並監督完成標準制定任務。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由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統一組織審查,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報批。
行業標準由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統一組織審查,按《民航標準編寫規定》(MH/T 0001~0003)審批、編號、發布、備案。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後,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應當適時委託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按《民航標準編寫規定》(MH/T 0001~0003)複審。
經複審的標準,其確認、更改、修訂、廢止由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按 《民航標準編寫規定》 (MH/T 0001~0003)審批、發布。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條 強制性標準一經發布實施,民航各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在航空運輸、通用航空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操作、生產和檢驗。
對於有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的,不得生產、銷售和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標準是一種建議性和指導性標準,鼓勵有關各方在其規定範圍內參照執行。
民航總局規定應當執行、有關責任人自願採用或者作為契約約定內容的推薦性標準,有關各方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標準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標準的解釋單位諮詢,重大問題應當向民航總局標準化職能部門和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實施標準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當納入本單位的建設、技術改造計畫。
第二十三條 開發民航新產品和新服務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標準化要求,在設計、定型和定量時,應當進行標準化審查。
民航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民航重大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應當符合標準化的要求。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標準化諮詢,聽取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標準化計畫、經費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民航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計畫應當根據民航發展總體目標及 《民航標準體系表》 (MH/T 0004),在技術和生產條件許可的基礎上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企業標準制定計畫及企業標準體系表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滿足本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需要,並對建立企業質量保障體系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的制定經費,按國家及民航總局有關標準經費的管理規定,由以下三個渠道解決:
(一)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劃撥標準補助費;
(二) 民航總局劃撥標準制定費;
(三) 標準制定單位自籌。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經費,按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由以下兩個渠道解決:
(一) 民航總局劃撥標準制定費;
(二) 標準制定單位自籌。
第二十九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經費,由企業自籌。
企業自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經費,可列入研製費並計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條 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經費的劃撥和管理,按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民航標準化技術和管理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從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選擇並按有關規定考核合格:
(一) 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 掌握有關的標準化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
(三) 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外語水平;
(四)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為科技成果,可以按有關規定申報獎項。
第三十三條 民航各部門、單位、個人因違反強制性標準造成不良後果或重大事故的,及標準化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或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局1990年6月21日發布的《民航企業標準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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