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在1985.05.08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5.05.08
  • 實施時間:1985.05.08
規則全文
第一章 概 則
第一條 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的,是組織實施直升機近海飛行的依據。凡在中國登記註冊的各直升機公司和有關勤務保障部門,凡經中國政府允許的中外企業,在中國近海執行飛行任務都必須遵守本規則。凡制定近海飛行的具體規章制度,都不得違背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條 直升機近海飛行,是指與海岸線距離200海里範圍內的,陸地與海上移動式鑽井船台(艦船著陸甲板)或固定式鑽井平台(以下簡稱船台或平台)之間的飛行,以及船(平)台之間的飛行。
第三條 保證飛行安全是完成近海飛行任務的前提。海上飛行情況複雜,導航設施少,缺乏氣象資料,著陸船(平)台距障礙物近,起降甲板面積小,起飛、著陸要求準確。各單位在組織實施近海飛行時,必須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處理好安全與服務的關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完成飛行任務,不斷提高飛行正常性。
第二章 直升機近海飛行有關人員
第一節 經營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各直升機公司負責業務經營、飛行安全、技術培訓、機務維護等方面的業務領導人員。
第五條 各直升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經營直升機近海飛行業務,必須把飛行安全放在第一位,處理好經營生產、服務質量與飛行安全的關係。
凡公司發生的飛行事故、事故徵候,以及影響飛行安全的重大問題,應按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程式及時報告。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機構)將對直升機公司的飛行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各直升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應在本公司經營範圍內,搞好直升機近海飛行的組織與實施。公司主管飛行的領導要親自負責飛行的組織工作,及時發現、正確解決飛行和保障工作中的問題。
第七條 各直升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抓緊本公司各類人員的技術訓練工作,注意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改善直升機海上飛行服務。
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機構)將定期檢查各直升機公司各類人員的技術狀況。
第二節 空勤人員
第八條 凡在中國近海執行飛行任務的直升機駕駛員,必須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有效的駕駛執照,持有外國航空當局頒發的駕駛執照的直升機駕駛員,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認可。
第九條 凡具有直升機海上飛行200小時或總飛行500小時,並具有晝間儀表飛行天氣標準的正駕駛員,按規定提綱進行訓練,帶飛時間不少於20小時,由所在直升機公司申請,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擔任執行近海飛行任務的機長。
第十條 凡海上飛行(晝間或夜間)間斷時間超過兩個月的正駕駛員,必須經過檢查飛行,合格後方準單獨執行(晝間或夜間)任務。
正駕駛員因故間斷飛行雖未超過上述規定期限,但公司領導認為需要時,在單獨飛行前亦應進行檢查帶飛。
執行技術檢查的人員,應當具有比被檢查人員更高的技術水平,至少應當具有相等的技術水平。在檢查飛行中,飛行檢查人員對飛行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對由於技術或操作原因,造成飛行事故者,中國民用航空局將暫時扣留其駕駛執照,待查明原因後,決定發還或吊銷。
各直升機公司的飛行人員,轉氣象最低條件、轉作業飛行項目和改裝機型,必須進行嚴格訓練,達到標準後,報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機構)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每次海上飛行的空勤人員應編成空勤組,空勤組由機長領導。機長由正駕駛員擔任。如果空勤組有兩名正駕駛員,公司應當指定一名為機長,並在飛行任務書中註明。在執行任務期間,機長對飛行安全、服務質量和完成飛行任務負責。空勤組成員以及機上乘客必須服從機長命令,聽從機長指揮。
第十三條 執行近海飛行任務的空勤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熟知海上飛行的特點和海上天氣變化規律;
2.熟悉公海飛行規則,國際民航組織的有關規定;
3.熟悉識別艦船的方法和空、海聯絡的規定;
4.熟悉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置方案和機上所有救生設備的使用方法;
5.熟悉通訊導航設備的使用方法,有熟練的儀表駕駛術和無線電領航術,並能根據波浪判斷海上的風向、風速;
6.需在艦船甲板起降的直升機駕駛員,必須能夠熟練的操縱直升機在有4度滾動角的行進艦船甲板,或8度滾動角的停駛的艦船甲板著陸;
7.在使用英語通話的飛行管制區和情報區,能夠使用英語與地面航行管制部門進行熟練的通話。
第十四條 直升機近海飛行,通常由兩名駕駛員操縱。在正常情況下,飛行人員二十四小時內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超過9小時,飛行後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一月累計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10小時,全年累計飛行時間不得超過700小時。
第十五條 擔任海上飛行的飛行員,在飛行前8小時內不得飲用任何含酒精的飲料。也不得允許處於醉酒狀態中的人員登機(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 擔任海上飛行任務的空勤組必須遵循以下安全規定:
1.未經公司和航行管制部門批准,不得進行任何飛行;
2.機組成員以及乘客不得私自把武器、毒品、麻醉品和危險品帶上直升機;
3.除非因任務需要或發生特殊情況,任何飛行人員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機場或野外著陸;
4.發動機在工作狀態或旋翼尚未停止轉動前,機組應有一名成員留在操作位置;
5.發動機在工作狀態或旋翼尚未停止轉動前,乘客上下機時,應有機組或機場工作人員在機下引導,以免進入危險區,造成傷亡事故;
6.機上沒有滅火瓶或加油點沒有滅火設施,禁止為直升機加油;
7.機組換班,原值班機組必須把任務、直升機、機務維護以及其他一切情況交待清楚後方可撤離。
第十七條 擔任海上飛行任務的空勤組,接到執行任務的通知後,必須:
1.了解船(平)台位置,降落甲板面積、與障礙物的相互位置,承載重量,距海平面的高度以及船、(平)台與附近障礙物的相互位置、艦船噸位等,研究不同風向的起降方法;
2.了解所飛海域和備降機場的有關規定;
3.準備航圖,進行領航作業;
4.校對和熟習有關的通信導航資料;
5.制定對各船(平)台的搜尋方法和特殊情況的處置方案;
6.了解著陸點天氣實況和天氣預報,研究飛行方案,進行領航計算,提出對導航設施的使用要求,辦理離場手續;
7.根據大氣條件,計算起飛全重;
8.檢查直升機和校對各種飛行檔案是否齊全,檢查攜帶油量是否符合規定;
9.檢查客貨載重情況和重心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10.向乘客講解海上救護和自救知識,指導乘客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帶;
11.整個飛行過程中,空勤組和乘客均要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帶。水溫在+10℃以下的海域飛行時還必須穿好防寒服。
第十八條 擔任海上飛行任務的空勤組在飛行實施過程中,必須:
1.開車、起飛前的檢查,要嚴格按照檢查單進行。當能見度小於5公里時,應收到導航台的信號後方可起飛;
2.除有培訓任務外,起飛、著陸都應由機長操縱。高度在50米以上,方可由副駕駛操縱;
3.進入海上飛行前,應對直升機、發動機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信工作正常,做好進海準備後方可進入海上飛行,並向基地管制部門報告;
4.在低空和超低空飛行時,應使用無線電高度表;
5.在船(平)台著陸前應詢問降落條件。在沒有通信設備的船(平)台著陸時,要根據風向袋或海面上的波浪判斷風向,建立起落航線,儘量逆風著陸;
6.當第一次在某船(平)台著陸時,應以大於經濟速度通過船(平)台,看清船(平)台情況後方可著陸;
當兩架直升機在同一船(平)台著陸時,前機應儘量靠一邊著陸,並要特別注意旋翼離障礙物的距離;
7.在行進中的艦船甲板著陸,必須經過嚴格的訓練,著陸前要準確了解艦船速度及滾動角度;
8.當需要在船(平)台加油時,應按操作程式進行,特別要注意燃油質量。
9.起飛重量要嚴格遵守規定,直升機增速前,必須經過懸停檢查,確信發動機工作正常,剩餘馬力符合規定後,方可增速,並按無地效操縱。
10.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直升機與基地、船(平)台之間應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在沒有跟蹤引導設備的地區,通常每隔15分鐘向基地報告一次飛行情況。
第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返航或去備降機場:
1.天氣低於規定標準;
2.油量消耗超過規定或頂風過大,不能保證足夠的備份油量;
3.發動機、直升機或機上某些設備工作不正常,以致不能保持正常飛行;
4.船(平)台航行保障設施因故不能接受直升機。
第三節 機務維修人員
第二十條 凡擔任在中國註冊的直升機機務維護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護人員執照,持有外國民航當局頒發的機務維護執照者,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許可。
第二十一條 凡屬機務維護原因造成的機務和飛行事故的維護人員,中國民用航空局將暫時扣留其執照。待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後,再決定發還或吊銷。
第二十二條 擔任海上直升機飛行的機務維護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熟知直升機海上飛行的維護特點,直升機性能和機上所有設備的性能標準,有單獨排除一般故障的工作能力,使直升機隨時處於良好狀態;
2.熟知直升機海上飛行航前、航後的機務維護程式;
3.熟知直升機海上飛行必須安裝的各種救生設備性能和維護方法,並能保證這些設備隨時處於良好狀態;
4.熟知直升機停放和加油時的安全措施,並能為直升機加注航空燃油;
5.當直升機在空中發生故障時,能夠根據空勤組的報告,判斷故障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協助空勤組和指揮人員處置發生的特殊情況;
6.認真填寫和保管好直升機的各種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擔任直升機海上飛行的機務維護人員,在飛行實施中必須:
1.根據飛行計畫,按時做好直升機飛行前的準備工作;如因機務原因不能按計畫起飛時,應當及時報告本公司或基地航行管制部門;
2.直升機開車時,注意觀察發動機、旋翼工作狀況或根據聲音判斷運轉是否正常,且隨時與空勤組保持目視聯繫;
3.直升機在起降、滑行(飛移)進出停機坪時,維護好機坪秩序;
4.當直升機在空中發生故障時,及時向飛行指揮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5.每次飛行結束後要向機組了解直升機發動機以及各系統工作情況,並作好詳細記錄,及時做好航後工作外,還應根據季節、天氣、地形等情況做好直升機防潮、防腐、防風等措施。
第四節 船(平)台安全員
第二十四條 凡有直升機飛行的船(平)台必須設船(平)台安全員,他的主要職責是:在直升機海上飛行期間與基地保持通信聯繫,通報飛行情況,向直升機提供船(平)台氣象資料和航行保障情況,保證直升機在船(平)台停留期間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船(平)台安全員必須經過海上飛行有關知識以及船(平)台有關設備使用的訓練,並具備下列條件:
1.了解直升機性能和航行、通訊有關規章制度,船(平)台各種通信導航設備,能夠掌握飛行動態,並向基地通報飛行情況;
2.熟悉海上飛行直升機和船(平)台的救生和自救設備,了解這些設備的使用程式,當直升機在船(平)台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正確使用船(平)台的安全救生設施,以保證乘客、機組和直升機安全;
3.能夠觀測天氣,按時向基地或空勤組提供天氣報告和特選天氣報告。
第二十六條 直升機海上飛行時,船(平)台安全員:
1.密切觀察天氣,遇有變化或導航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空勤組和基地。
2.與空勤組和基地保持不間斷的聯絡。
3.按時開放船(平)台通信導航設備:
單邊帶 直升機自基地起飛前30分鐘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
升機自船(平)台起飛前15分鐘至直升機與前方站取得
聯繫後15分鐘之間開放。
甚高頻 直升機到達前30分鐘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機在
船(平)台起飛前10分鐘至直升機離開船(平)台後,
單邊帶聯繫正常之間開放。
導航設備 直升機到達前30分鐘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機
自船(平)台起飛前10分鐘至飛離船(平)台後30分
鐘之間開放。
4.直升機在起降前應查明:
① 起降區不能有超過規定的障礙物,與能有影響起降的冰、雪;
② 起降區沒有積油或其他易燃物品;
③ 鄰近起降區的起重機應停止工作,並將吊臂置於船舷以內。
④ 消防設備完好,防火安全員已到位;
⑤ 救生設備完好,救生船(艇)隨時可用;
⑥ 起降區標誌符合規定,安全網完好,防滑網平展,燈光照明好,有關的輔助設備齊全;
⑦ 船(平)台冷放天然氣已停止。
5.直升機降落後,維持好船(平)台秩序,開關艙門,引導乘客上下直升機,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6.向空勤組提供乘客、行李、貨物倉單。裝載腐蝕、易燃、放射性等特殊物品時,須經機長同意,並按規定包裝。
第三章 直升機證件和設備要求
第一節 直升機證件
第二十七條 凡在中國近海擔任海上飛行任務的直升機,必須按規定塗繪明顯的識別標誌,並應當具備有效的飛機登記證、無線電台執照、飛行手冊、飛機記錄本,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飛機適航證。沒有上述標誌和檔案的直升機禁止飛行。(租賃的直升機標誌另按中國民用航空局的具體規定辦理)
各直升機公司應把本公司所屬直升機的標誌,繪製成圖,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機構)對各直升機公司在中國近海執行飛行任務的直升機的適航性,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凡不合格者將扣留或吊銷其適航證。
第二節 直升機設備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執行海上飛行任務應由具有兩台以上發動機的直升機擔任,並除有陸上目視飛行必備的一般設備外,還至少應具備下列電子設備。
1.自動定向機一台
2.無線電高度表一部
3.直升機增穩或自動駕駛系統
4.儀表飛行的直升機還需安裝氣象雷達一部。
第三節 應急救生設備
第三十條 擔任海上飛行的直升機,在執行任務期間,必須安裝應急浮筒,攜帶可供所有飛行人員、乘客使用的救生衣、救生艇,以及救生包(飲水淡化劑、藥劑、驅鯊劑、應急電台、信號槍、小刀、彩色信號彈、煙霧筒和食品)等應急救生設備。在水溫低於+10℃的海域飛行,還必須有供機上所有人員使用的防寒服。
第三十一條 擔任海上飛行的直升機的兩側都應有能夠投棄的艙門或具備足夠的緊急視窗,以備在海上迫降時使用。
第四節 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直升機公司必須有專人對海上飛行的應急救生設備和器材負責保管和維護,並參照工廠產品使用說明,對應急救生設備和器材進行定期檢查、更換,不得超過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期限。
第三十三條 各直升機公司對海上飛行應急救生設備和器材要組織本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學習,掌握使用方法,每年要組織飛行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各種應急救生設備和器材的使用進行演練。
第四章 直升機海上飛行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海上飛行的審批許可權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各直升機公司的直升機在我國境內和毗連的公海上空,以及進出香港及其情報區的飛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經批准後,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及其所屬的航行管制部門實行統一指揮。在沒有民航管制部門的地區,各直升機公司可直接向當地海、空軍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通報飛行計畫和飛行動態,接受其統一的管制和指揮。
凡飛行所需要的航行情報、通信導航、氣象資料等服務項目,有中國民用航空局航行管制部門的地區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提供,無中國民用航空局航行管制部門的地區與當地海、空軍或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 凡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適航證的直升機和具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駕駛執照的飛行員以及取得地面維護執照的機務維護人員,均可在我國已經對外開放的國際航路和已經開闢的國內航線上飛行,並可在民用機場維護直升機。各直升機公司根據經營情況需要開闢新的航線及開闢新的作業區域時,應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飛行。
第三十六條 各直升機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使用民用機場,如需使用海、空軍機場時與其協商解決,如需修建直升機作業機場時,應按本規則有關章節規定的標準選址修建。
第三十七條 各直升機公司必須遵守我國政府對外簽訂的有關民用航空協定,和我國政府批准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的相應規定。在經營海上飛行服務中,對外洽談業務,凡涉及我國主權,涉及有關國際公約,政府之間協定的,應事先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各直升機公司在陸地或海上發生飛行事故,必須立即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報告,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調查或對外交涉。
第三十九條 海上飛行任務,以及直升機、人員、班次和時刻安排,均由各直升機公司自行組織與實施。但必須接受中國民用航空局的統一管制和指揮。
第四十條 為保證飛行安全,爭取飛行正常,提高服務質量。各直升機公司應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具體組織實施的作業手冊。
第二節 高度規定
第四十一條 航線飛行最低高度:
目視飛行:晝間飛行高度不得低於100米,夜間不得低於200米。
儀表飛行:按高度層配備執行。
第四十二條 海上飛行中的臨時改航,改變高度層等,必須事先徵得基地航行管制部門同意。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機長才能自行決定改航和改變規定的飛行高度,但必須立即向基地航行管制部門報告,並對該決定是否正確負責。自行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直升機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並以此航向飛行20公里,再平行原航線上升或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後轉回原航線,在十分緊急的情況下,可以邊改變航向邊上升或下降高度。
第四十三條 直升機海上飛行。晝間可從雲下目視繞飛雷雨,但直升機距雲底不得少於400米,飛行真高距海平面不得低於200米。距主降水區不少於10公里。
只準有雷達引導或機上有雷達設備的直升機,能夠準確判明雷雨位置(範圍及移動方向),方可在雲中繞飛雷雨。但空勤組必須根據直升機性能,嚴格掌握直升機位置。繞航中,偏離航線最遠距離不得超過可用油料的有效範圍。繞飛雷雨時距積雨雲晝間不少於5公里,夜間不少於10公里,兩個雲體間不少於20公里。
第四十四條 當兩架以上直升機相距不超過50公里範圍內的飛行時,應保持通信聯絡,互通情報。
遇有相對飛行時,目視飛行應保持不少於100米的高度差;儀表飛行按高度層配備,不少於300米的高度差。
同高度、同方向、同速度目視飛行、相隔不少於5分鐘;儀表飛行相隔不少於10分鐘。
第三節 天氣標準
第四十五條 直升機海上飛行的天氣標準:
(一)航站:按小型固定翼飛機最低的天氣標準執行。
(二)直升機作業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1.目視飛行 雲 高 能見度
晝間 200米 3公里
夜間 300米 5公里
2.儀表飛行 雲 高 能見度
晝間 100米 1公里
夜間 200米 2公里
(三)臨時起降點,根據起降點周圍障礙物情況和導航設備完善程度由各直升機公司自行規定。但不得低於作業機場的天氣標準。
(四)海上船(平)台
1.使用船(平)台導航台儀表進近的最低標準:
用氣壓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井架高度+80米
用無線電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井架高度+60米
雲高為最低下降高度+10米
能見度 晝間1公里,夜間1.5公里
說明:井架高度是指船(平)台9公里(5海里)以內最高障礙物的高度。
2.雷達/導航台儀表進近的最低標準
晝間 用氣壓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90米 雲高100米/能見度1公里
用無線電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60米 雲高70米/能見度1公里
夜間 用氣壓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120米 雲高130米/能見度1.5公里
用無線電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90米 雲高100米/能見度1.5公里
用機載雷達和船(平)台導航台作儀表進近的最低標準較低,所有直升機機長至少具有100小時海上飛行經驗,並經使用雷達/導航台進近帶飛訓練合格,才能使用最低下降高度60米/能見度1公里的最低標準。嚴禁低於上述最低標準飛行。
(五)如果前方降落場或備降場天氣可靠,在船(平)台的起飛標準可低於降落標準,但最低標準不應低於雲高60米,能見度600米。
〈註:雲高指距海平面真實高度〉
(六)風速標準
按各型直升機手冊規定執行
(七)航線天氣標準
目視飛行:低雲量不超過八分之三,飛行能見度晝間不少於2公里,夜間不少於5公里。
儀表飛行:按儀表飛行程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每次飛行前,船(平)台安全員應提前兩小時,將天氣實況以及保障工作準備情況報告基地航行管制部門。能否飛行,由機長根據航行管制部門提供的天氣資料、航行情報以及自己的天氣標準和技術水平自行決定。
第四節 載重規定
第四十七條 每次飛行前都應認真進行載量計算,不得超載。運送的人員、器材、物資必須過磅,並填寫客貨倉單。空勤組在直升機裝載時,要核對重量,發現疑問,認真查對後方可起飛。
第四十八條 直升機海上飛行起飛的全重,應保證用單發允許功率能夠在目視和儀表飛行的最低高度層上保持平飛。
在船(平)台的降落重量,應按能進行無地效懸停計算。
第五節 油量計算及備份油量規定
第四十九條 每次飛行都應認真計算油量,並攜帶規定的備份油量。計算方法如下:
1.目視飛行:起飛站至船(平)台的油量,加上船(平)台返回起飛站(或備降場)的油量,以及30分鐘的備份油量。
2.儀表飛行:起飛站至船(平)台的油量,加上船(平)台至備降場的油量以及45分鐘的備份油量。
第五十條 海上救援和搜尋飛行,應儘可能多加燃油,空勤組按油量消耗情況,掌握返航時刻。救援搜尋結束返航時的油量規定:
1.如回基地加油時,應有回程油量和30分鐘備份油量;
2.如到船(平)台加油時,船(平)台在視線內,應有到船(平)台的油量和30分鐘備份油量;如船(平)台在視線外,應有去船(平)台的油量和船(平)台飛往最近海岸的油量以及30分鐘備份油量。
第六節 其他飛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海上飛行禁止:
1.不帶救生設備;
2.在船(平)台作順風著陸和起飛;
3.在發生井噴事故的船(平)台著陸;
4.在冷放天然氣的船(平)台著陸;
5.無防冰除冰設備的直升機在結冰區飛行。
第五十二條 直升機在沒有夜航設備的機場、海岸起降點或船(平)台著陸或機長沒有夜航氣象最低條件者,必須在日落前10分鐘降落。
第五十三條 直升機海上飛行經批准在予定場外著陸時,空勤組應當:
1.在不低於100米的高度上仔細查看場地的面積、坡度、進入著陸方向的淨空條件和風向風速等,然後按照選定的著陸方向下降到25米,確定場地是否可用;
2.選擇逆風和可供直升機安全降落的方向進入著陸;
3.操縱直升機在適當的高度上懸停,查看場地,然後著陸;
4.當著陸場地四周有10米以上障礙物時,應計算著陸前的飛行重量,保證能夠在無地效作用下懸停和起飛,方能進行著陸。
第七節 海上應急飛行
第五十四條 海上應急飛行是指船(平)台遇險前、後人員的緊急撤離,急需物資的運送以及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急病的搶救等飛行。
第五十五條 海上應急飛行通常時間緊,任務急。各直升機公司領導要加強組織指揮,親自督促檢查空勤組的飛行準備情況,認真研究天氣,嚴格掌握天氣標準,密切注意飛行動態,做好乘客的疏導和安排。
第五十六條 海上飛行的各基地要隨時掌握天氣變化情況,加強與船(平)台的無線電聯繫,飛行前要與空勤組制定好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案和防災害性天氣的安全措施,認真檢查直升機的準備情況,直升機在停放期間要做好防暴風雨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機長必須具有豐富的海上飛行經驗,海上飛行時間不得少於500小時,其中儀表或夜航飛行時間不得少於50小時。需用絞車的應急飛行,必須派出受過海上援救絞車訓練的機長和絞車操縱員。
第五十八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機長,有權根據起飛站或海上船(平)台、降落站或海上船(平)台和備降場的天氣實況,任務緊急程度等,決定是否起飛或降落。飛行中有權決定繼續、中斷飛行或取消該次飛行。有關航行管制部門和機場勤務保障部門除按正常程式密切協助和配合空勤組做好各項工作外,有條件的地方應使用雷達或飛行跟蹤設備進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空勤組由飛行部門派出,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組成。被批准為執行海上應急飛行的機長,對空勤組其他人員是否適合執行該次任務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更改意見。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時的油量和直升機載重由機長決定。
第六十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直升機應與有關航行管制部門保持不間斷的通訊聯繫,如因搜尋和援救目標需要改變高度,在改變前應徵得航行管制部門的同意。
第六十一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直升機,其風速限制,按該型直升機手冊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執行海上應急飛行任務的機長,對其所做決定的正確性和飛行安全負責。
第八節 船(平)台加注燃油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燃油質量
1.應符合國家航空燃油的質量規格;
2.機組對加注燃油的雜質和水份含量進行檢查,達到目視無雜質,用測水器測定水份不超過0.003%;
3.燃油的儲存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須經重新取樣化驗,合格後方準注入直升機使用。
第六十四條 加注燃油必須遵守:
1.現場有足夠的消防設備及看守人員;
2.確保緊急情況下人員出路不受阻礙;
3.乘客必須離開直升機30米以外;
4.直升機必須用木契或輪擋固定,保證不引起移動;
5.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中斷燃油加注;
6.有可靠的靜電接地線;
7.周圍25米內不得有煙火;
8.除與加油有關的防爆電源外,不得使用其它無關的能源開關、加溫器;
9.30米內禁止使用雷達;
10.除壓力加油外,不準在加油期間裝卸貨物;
11.避開鄰近直升機排出的廢氣流;
12.不得在雷電暴雨天氣時間內加油;
13.如有燃油溢出,必須停止加油,現場未清理妥善,不得起動發動機;
14.在緊急情況下,有壓力加油設備的直升機,可在不停止旋翼和發動機工作的條件下加注燃油;
15.只有在氣象條件不允許旋翼停轉時,才允許不關閉發動機作重力加油,但應關閉加油口一側的發動機,嚴防燃油溢出。乘客應離開直升機。
第五章 海上救援飛行
第六十五條 救援飛行是指石油鑽井船(平)台,漁政艦船,運輸輪船等在海上遇難以及海上飛行的航空器在海域上空失事或迫降等,出動直升機進行的搜尋搶救飛行。
第六十六條 救援工作由各地海上安全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由海難救護中心、打撈局、有關直升機公司等組成聯合救援小組,具體實施搜尋搶救工作。各直升機公司必須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完成這一任務。
第六十七條 救援飛行是一項緊急的飛行任務,各直升機公司在接到搶險救援任務後,迅速組成空勤組和安排海上救援的直升機,研究遇難目標的位置、天氣以及與飛行有關的一切情況。
各勤務保障部門做好各項準備,保證救援直升機儘快起飛。
第六十八條 執行救援任務的直升機機長如無法取得遇難海域天氣實況,可根據天氣預報決定是否飛行,如航線距離不超過100公里時,可按照本場天氣實況決定是否飛行。選好備降機場,攜帶足夠的備用燃油,做好幾種飛行和特殊情況的處置方案,力爭安全完成任務。
第六十九條 救援飛行必須派海上飛行經驗豐富並經過救援訓練的空勤組擔任。如果夜間需要在野外起降,必須有臨時夜航燈游標志。
第七十條 擔任海上直升機近海飛行服務的直升機公司,至少要有一架機上通訊導航設備、機載救援設備和自救設備齊全(包括醫救箱、通用絞車、救護吊籃等)的直升機,並處於良好狀態。至少要有1~2個經過通用絞車訓練能晝夜擔任救援飛行任務的空勤組,保證隨時出動。各直升機公司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海上搶險救援飛行的演練,公司領導要親自組織實施,演練內容、時間和方法各公司根據情況自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 不論晝、夜間,直升機擔任海上搶險救援任務時,空勤組要啟用機上所有導航設備,力爭儘快找到救援目標。發現目標後要立即向航行管制及有關部門報告。
各有關機場在有海上搶險救援任務時,要利用地面所有可供利用的助航和雷達等設備,隨時監視直升機,掌握飛行動態,不斷為直升機提供航行情報、氣象資料和遇難區的變化情況。各有關機場、臨時起降點要隨時做好準備,供救援直升機使用。
第七十二條 直升機海上搜尋目標時的飛行高度不得低於100米,只有當發現目標後方可目視下降低於此高度,並向航行管制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海上救援直升機利用軟梯和吊籃起吊傷員的懸停高度,以旋翼氣流不打起浪花影響傷員登機為準。
第七十四條 擔任海上救援飛行的空勤組,要嚴格掌握天氣標準,在搜尋救援過程中,要隨時注意燃油剩餘量,計算好返航時刻。
第六章 海上飛行直升機作業機場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直升機作業機場的選建原則
第七十五條 直升機作業機場的選建,由修建單位向地方政府和軍事部門報告,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修建,修建後的作業機場,經中國民用航空局進行技術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選建符合本章規定的作業機場時,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同意。
海岸臨時起降點由各直升機公司自行選建,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
第七十六條 選建直升機作業機場,應當儘量利用舊機場、荒地、草地、休閒地、海灘,減少占用耕地,砍伐樹木和拆遷房屋。選建時要考慮海上鑽井船(平)台的位置與距離。在選建工作中,必須貫徹節約的原則,做到既要符合規定要求,又要節省修建費用。
第二節 場址的選擇
第七十七條 選址工作由修建部門派幹部率領場建技術人員或經過選址訓練的人員以及飛行人員共同進行。選址時必須:
1.了解海上作業起止日期,與中外有關企業簽訂提供飛行服務的有關條件,使用直升機機型、架數,乘客經停和直升機加油等情況。
2.在地形圖或平面圖上畫出海上石油勘探區域的位置,選擇距離最短、飛行時間最少的場地。
3.了解場址所在地區和近海海域的天氣情況,風向、風速、風頻率和降雨量等氣候特徵,特別要注意了能颱風季節的天氣規律。
4.了解鄰近機場的位置,跑道方向、活動情況。分析與本機場有無衝突和解決衝突的辦法。
5.弄清土壤性質、耕地情況、地下水深度、墳坑、水井以及各種構築物的情況。
6.了解周圍居民生活情況,估計噪音對人生活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場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淨空良好,而且與鄰近機場淨空互不衝突;
2.地勢平坦,表面坡度適當,排水和土質情況良好,不需要大量的土石方工程;
3.交通方便,水源充足,便於運油運客。
第七十九條 選址完成後應當繪出草圖,提出施工方案,徵求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和公司領導意見,並經地方政府批准,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
第三節 起降區、接地坪及外圍區
第八十條 起降區的大小,按所用直升機的大小而定,但最小面積,其長、寬或直徑應不少於直升機全長的1.5倍。
如需作“A類”起降的直升機場,其跑道長度按所用機型的飛行手冊而定。
第八十一條 接地坪(起降區的負荷部分)的大小,應不少於在該機場降落的最大直升機的旋翼直徑。其承受重量應按每一主起落架相當於直升機全重75%的集中荷載設計。
第八十二條 外圍區(環繞起降區四周的地帶)其最小寬度為直升機全長的1/4且不少於3米,作為無障礙物的安全地帶。沿著外圍區的邊線應設定安全柵欄(或在直升機起降時派出警衛人員),以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影響直升機安全。
第四節 起飛航道的淨空要求
第八十三條 起飛航道是經選擇能夠提供最有利的飛離或進入起降區的路線。起飛航道從起降區的邊線開始,並儘可能與主風向成一直線。
如果有兩條起飛航道時,其夾角最好為90°,如其中一條是彎曲航道時,彎曲航道的半徑應根據直升機性能和使用的傾斜角而變化。
第八十四條 起飛航道的淨空面,應自起降區的邊線起,以水平2.4米,垂直0.3米的坡度,8∶1的夾角向上向外延伸到航線高度。坡面的寬度在直升機場外界與起降區的尺寸相同,並均勻地張開到長1200米、寬150米處,在此範圍內不得有高出這一淨空面的障礙物。
第八十五條 與起飛航道淨空面相連線的障礙物淨空面稱為過渡面或“側坡”。“側坡”自起降區和起飛航道淨空面的邊,以水平0.6米垂直0.3米,2∶1的坡度向上向外延伸到離起降區和起飛淨空面中心線以外的75米處。在此範圍內不得有高出這一淨空的障礙物。
第五節 場面布局和要求
第八十六條 直升機作業機場應有明顯標誌,起降區的中心套用白色塗料書寫“H”字樣,以便空中尋找(如圖)。其構築物和房屋應當建在起降區的一側,高度應按淨空要求,位置要符合下列條件:
1.油庫或裝滿油料的油桶,距起降區不得少於50米;
2.電台、辦公室、乘客休息室距起降區不得少於50米;
3.風向袋一般設在辦公室一側,桿高6~7米,距起降區不得少於30米。
4.如果需要,可在起降區一側修建停機坪。停機坪的大小根據所停直升機的大小決定。停機坪場面應修建地錨。
第八十七條 直升機作業機場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1.特高頻無線電台
2.短波無線電台
3.有線電話
4.長波導航台
5.加油設備、電源車和其它特種車輛
6.一定數量的救生衣和救生物品以及存放這些物品的倉庫
7.機務維護工具和部分航材
8.直升機輪擋
9.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
第八十八條 直升機作業機場必須設有明顯的安全標誌,列出條款,樹立標牌,必要時繪圖張貼,表示危險區、安全區和安全路線。
第六節 直升機作業機場的驗收
第八十九條 直升機作業機場建成後,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會同修建單位(或直升機公司)共同驗收。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後方可正式使用。驗收的要求是:
1.驗收人員按本章規定,逐項檢查施工質量,並填寫作業機場驗收證明書,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修建單位(或直升機公司)、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生效;
2.驗收工作在海上作業前十天完成;
3.驗收後,其機場資料,統一由直升機公司印製後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
第七節 現場管理
第九十條 為維護作業機場秩序,直升機海上飛行服務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機場。工作人員應佩帶標誌。
2.起降區以外,在有淨空要求的範圍內,禁止搞違章建築。
3.起降區內不得隨意通行,當直升機起降時,在起降區四周20米範圍內,禁止車輛、行人、牲畜通過和停留。
4.機場必須有警衛人員晝夜值班,機務人員或空勤組應當嚴格與警衛辦理直升機交接手續。
5.距離直升機及油庫50米以內嚴禁菸火,並且設警告標誌。停機坪、油庫必須備有沙土和防火工具。
6.在起降區半徑50米內,必須清除容易被旋翼吹起的飄浮物。
第九十一條 為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作業機場的負責人和空勤組必須了解當地天氣特點和出現大風、冰雹、汛期的特徵,擬定防風、防雹、防汛等安全措施,並且做好準備工作。遇有自然災害時,必須全力組織搶救。
第九十二條 隨機的備份器材和機上拆除的設備,必須妥善保管,不準露天放置。
維護工具必須隨時清點,並放入工具箱。
油桶存放要保證安全,標誌清晰,按品種分類,防曝曬,防水滲。
(注:第八節已被民用直升機海上平台運行規定廢止)
第八節 船(平)台起降甲板設施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海上平台安全規則”》第十九章“直升機甲板設施”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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