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簡稱中機維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註冊,於1992年12月正式成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
  • 外文名: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
  • 地區:中國
  • 簡稱:中機維協
  • 用途: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
  • 地址:北京西城區三里河路46號
  • 性質:一級行業協會
  • 直屬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92年12月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在政府、企業和用戶之間起服務、橋樑和紐帶作用。
隨著機械工業企業體制改革深入發展,主輔分離日趨明朗,市場經濟促使一批專業於裝備維修與改造的獨立法人公司應運而生。既有國有的企業,又有民營的、個體的、合資的、外資的以及集體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新興行業。

主要職責

“中機維協”是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的行業協會,以裝備維修與改造為已任,努力為裝備製造業服務。不斷地滿足機電裝備維改工作需要,用數控技術改造傳統的製造技術裝備,在行業中積極開展數控技術使用、維修與改造的經驗交流,舉辦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展覽,組織數控技術維改企業資質評定,承辦數控技術專項技術培訓,推動傳統製造業的技術進步。為機電裝備維改事業的社會化、專業化積極努力。 “中機維協”是服務於新興的維改行業的新型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成熟與完善的過程中,“中機維協”將在為維改公司與廣大用戶的服務中發展、壯大。

建設宗旨

“中機維協”以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全行業發展為宗旨。

團體會員

"中機維協"由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企業和主要機電企事業單位裝備部門自願組成,會員覆蓋機械、汽車、農機、航空、冶金、紡織、能源、輕工等行業,會員有企業、省市機電協會、大中專院校、研究院所、直屬團體行業分會等,分布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28個省、市、自治區。

組織章程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RENOVATION,縮寫:CAMER。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行業社團組織、大專院校、研究設計院所和在本行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反應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訴求,通過為政府、為會員、為企業提供服務,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範,進行行業自律,為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和工具機再製造行業的振興,為促進循環經濟開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要求及建議;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行業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為政府、企業、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革、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意見;
(三)參與制定、修訂與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收集和反饋裝備維改後的質量信息,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活動,受政府委託參加裝備維修與改造後的質量檢查,為企業和重要工程的質量工作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參與行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及工具機再製造行業走質量效益型道路;
(五)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工作,積極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接受委託,開展重大技術裝備和科技項目的協調與服務;開展閒置設備調劑,為盤活企業設備資產服務;
(六)組織工具機再製造的企事業、大專院校開展工具機再製造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加快工具機再製造產業化進程;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及競賽、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並推薦參評國家級科技進步成果獎;
(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科技與經貿交流活動,組織與國外對口行業組織的交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本行業國內與國際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九)舉辦各種培訓及研討活動,幫助提高會員單位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十)組織編寫本行業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專著,編輯出版有關裝備維修與改造方面的有關刊物;
(十一)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業的統計工作;
(十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三)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行業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0 年12 月22 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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