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4年10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是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New Youth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1月八日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機構準則: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 相關部門:無
組織結構,協會章程,

組織結構

目前總會下轄辦公室、宣傳部、外聯部三個部門。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成立時間:2014年12月29日

第三條、本會性質: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是一個公民自願參與組織並獨立運行的非盈利性青年組織;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以‘服務大眾,傳播感恩之心’為宗旨;立足現實,面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國,以資源的縱向積累、橫向協調,並為新時期的志願者發展盡綿薄之力。

第四條、本會宗旨:團結青年志願者,在相關部門的指導和領導下,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為主導。唱響時代主旋律,傳播優良文化品德,樹立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傳播感恩之心。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穩定、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國民合法權利,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本協會自願接受相關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我們的使命:讓當代大學生、青年,能成為:追求真理,善於創新;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知行(言行)統一,腳踏實地;理想遠大,熱愛祖國。敢於擔當的有責任青年。

第六條、本協會原則:自願參與,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持之以恆。

第七條、本協會口號:服務大眾!

第八條、本會精神:奉獻,互助,團結!

第九條、我們的遠景:打造出一支卓越,知名的青年志願者隊伍:專業化,系統化,讓所有加入的青年資源共享,以組織為榮,

第十條、本協會的目的和意義:

(1)收集各成員聯繫信息,匯集精英,建立人力資源信息庫;

(2)聯絡各地青年志願者,爭取更多的人為組織發展添磚加瓦;

(3)組建一支志願者支教團隊,利用每年的寒暑假奔赴各個鄉鎮學校去支教;

(4)組建一個公益團隊;

(5)挖掘、培養一批優秀人才,充實管理機構。;
促進組織成員內部交流,套用網路等工具,建立我們自己的人才交流平台。

第二章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二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三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第十四條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分會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開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管理隊伍制度

第十八條、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負責向大會宣讀該學期工作總結和下學期的工作計畫;定期召開全體及各部會議。

第十九條、在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由副會長對各項工作的安排、部署、組織和落實。

第二十條、各部門有權修改本章程,有權吸納和開除會員,召開會員會議。

第二十一條、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實行集體領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重大問題、重大決策實行表決,由2/3以上人數通過方可生效、領導及幹部不能一意孤行,違背民主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理事和本會特別邀請的理事組成。每屆理事會的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理事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確需變更、增補理事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確認;會員團體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本理事會的指定席位理事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四章、會員制度

第二十六條、會員的吸納和裁退

(1)會員的吸納:凡擁護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社會,熱愛家鄉,熱愛集體,並自願為新青年青年志願者協會作出貢獻,回報家鄉的,遞交一份申請資料並審核通過後就可以成為會員。

(2)會員的裁退:凡不遵守國家規章制度、本會規章制度,有損本會形象者,屢次不參加工作、活動者,視其情節輕重,經過大會研究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會員有成為本會管理的權利;有對本會監督的權利和有權退出本會。

(2)會員有責任參加大學生青年志願者的相關活動,在參加活動過程中不能做出有損組織形象和利益的事,嚴禁會員在外個人以組織名義進行有損組織形象利益或非法的活動。

(3)為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獻言獻策,為協會發展做出貢獻。

(4)作為會員,有義務聽從新青年協會管理機構的指揮和安排。

(5)遵守新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章程及相關規定。

(6)會員有權對協會的不良現象或不好做法提出反對,並可以向會長或理事會做出建議。

(7)積極準時參加本會組織召開的每次會議,不能按時參加者應事先向會長或相關人員請假。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八條、考核制度: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根據會員檔案及活動,對全體會員的工作態度、能力、質量等方面進行考核。每學期考核一次,據考核評比的成績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獎勵制度: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評比成績,突出者在大會上予表揚,並給予一定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懲罰制度: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會員大會對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懈怠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辭職、栽退等相應處罰。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各部所需預支經費須由該組負責人交財務申請一份,申請表需註明支取金額、購買物品、日期、支取人員及會長審核簽字。(報銷表見附頁一)

第三十二條、各項報銷需有相應的票據證明。有效的報銷憑證,包括車票、銷售商品專用發票(手寫或機打),若為手寫發票,則須詳細填寫消費項目,否則不予報銷。

第三十三條、車票類票據背面須寫明經手人、時間、目的地及事由,並由部長簽字;發票類票據背面須寫明經手人、時間及開票原由,由部長簽字;最後要由主席團審批之後方可報銷。

第三十四條、各部的經費可隨報銷,但總金額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的需在三天內上報主席團審批。(外出活動不能及時報銷的特殊處理)

第三十五條、報銷金額應與預算大體相當,嚴重超支的原則上不給予報銷。

第三十六條、經費報銷單不可作假,各負責人簽字前必須嚴格審核,作假行為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制定協會章程應先由起草小組提出草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九章、各部門及相關負責人的職能

(1)辦公室

資料整理、歸檔和保管,人員安排和協調,會議安排和記錄,人才發掘及培養。

負責策劃、組織和參與本會愛心公益活動和資金 活動策劃方案的制定

(2)宣傳部

做好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宣傳,有關活動新聞稿的撰寫和發表,橫幅的宣傳,活動後海報的宣傳

視屏錄製及相關資料保存等。

(3)外聯部

為中國新青年志願者協會拉贊助,採集贊助信息,制定合作協定,聯絡合作單位,遞交資料,報傳活動進展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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