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研究會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

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從事房地產及住宅問題研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上由國家建設部主管。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是由地方房地產研究會、學會或住宅問題研究會、從事房地產及住宅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等工作以及與之有密切聯繫的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對房地產研究有一定造詣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房地產研究會
  • 名譽會長周乾峙
  • 下設機構住宅建設與房地產發展委員會等
  • 學術刊物:《住宅與房地產》等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發展歷史

2009年3月,中國房地產住宅研究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京召開。大會決定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改名為中國房地產研究會,並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到會祝賀。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當選為中國房地產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會長。兩院院士、原建設部副部長周乾峙當選為名譽會長。

建設宗旨

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注重調查研究的作風,依靠廣大會員單位,團結、組織從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有關部門,對中國房地產業和住宅產業的改革、發展問題進行多學科理論研究和決策研究,探索房地產業和住宅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規律,提出制定方針政策和進行企業經營決策的建議,為主管部門進行巨觀決策服務,為廣大會員單位服務,為發展房地產業服務。

業務範圍

組織會員並聯合有關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房地產基礎理論研究的決策研究,向政府部門和房地產企事業單位提出研究成果和決策建議,促進巨觀決策和微觀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承接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向領導機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創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服務;
通過多種途徑宣傳房地產及住宅政策,傳遞信息和交流經驗,編輯出版刊物、教材、叢書和有關圖書資料,交流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培訓管理和研究方面的人才;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民間的國際科技合作;
推動建立我國房地產和住宅方面的有關學科;
表彰房地產及住宅研究的優秀成果、先進的研究會(學會)和積極分子,交流先進經驗,促進各級研究會(學會)及其組織的研究工作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住宅建設與房地產發展委員會、住宅設施委員會、住宅社會經濟發展委員會、房地產綜合開發委員會、房地產法學委員會、計畫統計委員會、房地產地籍測量委員會、房地產金融委員會、房地產產權委員會、城市房屋拆遷委員會、軍隊營房問題委員會、人居環境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eal Estate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RER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房地產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部品供應、投資融資、研究諮詢等業務,並熱心房地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房地產社會組織,以及對房地產問題有較強研究能力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 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注重調查研究的作風,對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進行多學科研究,探索發展規律,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為實現住有所居,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和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房地產學術研究和決策研究,向政府提出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議;
(二)承接會員單位和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提供諮詢服務;
(三)宣傳國家房地產法律政策,開展學術交流,推廣研究成果,傳遞信息經驗,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刊物和有關圖書資料,培訓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民間的國際合作;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房地產方面的展覽、展示活動;
(六)推動房地產方面的學科建設;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房地產業發展的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並熱心房地產研究工作。其組成包括:
1、地方房地產研究會、學會、協會;
2、從事房地產研究服務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和信息諮詢、文化傳媒單位;
3、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經營管理、金融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品生產、材料供應等與房地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應是熱心房地產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較強的研究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本團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提名辦事機構下設部門負責人,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協商提名分支機構其它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3月26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住宅與房地產》、《中國住宅設施》、《中國地產》、《住房保障》雜誌和《房改與住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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