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協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協會在名單中。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協會包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內設綜合管理部、專家評審組、活動評選辦公室等職能部門,所屬分支機構有家裝專業委員會、幕牆專業委員會(籌)、戶式供暖專業委員會(籌),聯繫著本市建築裝飾行業的公共建築裝飾、住宅室內裝飾、幕牆和門窗、戶式供暖企業及其相關的部分材料生產和行銷廠商,有著廣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權威性。
根據協會章程和工作實際,中國建築裝飾施工行業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行業發展為己任,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協調關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提高我國建築裝飾施工行業整體水平和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其主要職能和業務工作範圍概括歸納為以下十條: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規章,加強企業管理與規範市場行為。
二、是調查研究、分析掌握行業態勢和趨勢。
三、是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幕牆、門窗和機電設備安裝企業管理工作。
四、是組織開展建築裝飾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以及裝飾工程獎(含公共建築裝飾、幕牆、住宅裝飾)、裝飾設計比賽的評選和表彰。同時承擔活動布置評選項目的發動、初審和申報。
五、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和專業(勞動技能)培訓,推行建築裝飾設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六、是推動行業技術進步,通過舉辦講座、研討、展示活動,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組織制定住宅裝飾相應的施工規範。
七、是引導行業和促進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重視誠信體系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以優質服務取信客戶,以自律自強求發展,努力構建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和諧互信關係。
八、是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企業訴求,支持和幫助會員企業依法維權,配合行業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九、是針對行業開展諮詢服務,辦好協會網站和報紙,反映行業動態和發展成就;加強全國各地建築裝飾施工行業社團組織聯繫和國外協會交流。
十、是承擔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與事項。 作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中國建築裝飾施工協會在承擔上述職能和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自身建設,廉潔自律,與時俱進,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能力,依法開展活動,堅持民主辦會,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會員企業、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的積極性、創造性,保持協會領導成員即副會長單位經常性聯繫,把協會辦成名副其實的會員之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管理、裝飾材料生產、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科研、教育、裝修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建築裝飾施工行業組織,是獨立的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行業發展為己任。堅持為政府、企業雙向服務,發揮參謀、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提高我國建築裝飾施工行業整體水平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建設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地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施工行業的方針、政策,調查、了解、分析和掌握全行業基本情況,適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反映行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建築裝飾施工行業的有關法規和規章;組織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以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並受其委託承擔有關資質動態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裝飾企業面向市場,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推進行業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五)協調行業內部和有關行業間的關係,依法支持和協助會員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促進建築裝飾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經營單位的聯繫和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和舉辦技術講座、研討會、展覽等活動,推動行業進步發展;
(七)組織、開展人才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業務能力和從業人員素質;
(八)開展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以及建築裝飾獎工程及設計大賽的評選與表彰;
(九)建立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辦好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會刊,加強與全國各地建築裝飾行業社團組織及國外協會的聯繫和交流;
(十)承辦國家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事項,努力行使好轉變政府職能中有關部門轉交的職能;
(十一)依據法律、法規應該承辦的其他事項和工作。~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北京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設計、施工、管理、材料生產、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科研、教育、裝修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等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從事建築裝飾施工行業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為從事建築裝飾或相關專業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專業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行業或專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紀守法,承認行業自律規則並自覺履行行規,關心行業發展、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入 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或專業培訓證明;
(二)建築裝飾設計施工企業須提交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事項;
(四)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訂、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由會長召開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
(二)關心行業發展,熱愛協會、積極從事協會工作,在本行業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召開會長辦公會。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長辦公會,可委託一名副會長主持;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本會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協會下屬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請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建築裝飾行業發展和專業工作需要,徵得行業和社團主管部門同意,協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應按本會章程開展工作和活動,並依據各自的特點制訂指導自己行動的工作條例,經本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協會終止與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註銷社團法人時,須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社團管理部門核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根據全國《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重新修訂,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經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協會重組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