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

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

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縮寫:CADBM)於1991年11月成立,是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現有化工、紡織、冶金、輕工、農林、建工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共千餘個會員單位,分布於26個省、市、自治區;集中了國內一批大中型裝飾裝修材料生產經銷企業。

由於本協會對行業發展所作的努力,曾被評為全國先進行業協會,並在協助政府促進國有企業脫困工作中多次受到表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 成立時間:1991年11月
  •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南路2號
組織機構,主要職責,會員義務,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設有辦公室、信息展覽部、技術培訓部、建築部品開發部、行業損害維權部、名牌戰略工作部和會刊編輯部等辦事部門;主要分支機構有:石膏製品分會、建築塑膠分會、牆紙分會、建築塗料分會、輕鋼結構住宅分會、輕鋼龍骨分會、天花吊頂材料分會及建築遮陽材料分會。其中,北新建材集團、上海匯麗集團、唐山惠達集團、江蘇紅星集團、常州麗寶第集團、廣東華潤塗料有限公司、廣東富林地板公司、東莞玉蘭牆紙有限公司、廣東新中源公司等均為本協會會員單位。

主要職責

1.協會是會員與政府部門聯繫的橋樑和紐帶,負責傳達和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裝飾裝修材料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對一系列政策性問題的意見,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
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2.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工作,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本行業的各類標準,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3.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業內整體利益。針對國內市場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解決爭議,對行業協定的產品價格進行監督執行,保護行業平等競爭;針對國際市場上遭受的反傾銷制裁,協會將與政府和企業協調合作,積極應對。
4.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專門針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中小企業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服務,在作好信息引導的同時多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的相關展覽、商務交流和動態研討,增進企業對國際市場的了解,協助企業開拓市場。
5.開展技術、質量認證活動,組織行業檢查、行業評比,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和名優產品,為推進行業名牌戰略開展系列服務。
6.建立行業內的人才儲備庫,並將定期舉辦各種有針對性的技術、經濟、管理培訓考核活動,通過專門培訓和專家講座,普及標準,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此外,協會還將定期舉辦全國建材行業網上招聘活動。
7.每年度將在全行業範圍內評選“行業年度人物”,從而讓行業內領軍的企業家脫穎而出成為業內的表率,引領全行業的健康發展。
8.組織編輯年鑑、黃頁及會刊,建設好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更多的宣傳平台,以便發布供求信息、企業新聞、產品報價等公眾信息以及重要商情報告等。同時向會員單位贈發協會會刊等有關資料;在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網上展會、免費連結等。

會員義務

1.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 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 自由退會的權利;
2.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 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 完成本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 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組織章程

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英文縮寫:CADBM。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建築裝飾裝修材料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同時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以促進我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部門—國家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號,郵政編碼:10004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建築裝修裝飾材料行業發展狀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三)進行行業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四)創辦建築裝修裝飾材料出版物;
(五)參與制訂、修訂建築裝修裝飾產品行業(國家)標準;
(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規範,並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七)組織建築裝修裝飾材料行業的產品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八)舉辦建築裝修裝飾材料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十二)發展行業公共事業;
(十三)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五)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的建築裝修裝飾材料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申請,均可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選派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代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協會協助解決本單位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秘書長以上負責人;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推薦,提交理事會投票表決選舉產生。一般任職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裝修裝飾材料行業,熟悉和了解裝飾裝修材料行業的情況,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任職時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在職人員擔任並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資助、捐助的,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本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註銷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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