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簡稱“中國石膏協會”,英文譯名為“Gypsum Association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縮寫為“GAC”;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名稱為“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本協會於2009年6月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批准,獲得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
  • 外文名:Gypsum Association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
  • 簡稱:中國石膏協會
  • 縮寫:GAC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主要領導,工作章程,

主要職責

(一)在政府和行業間起相互溝通作用,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反映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組織行業間的橫向聯合,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石膏建材行業的發展。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研究行業技術經濟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業技術進展和發展規劃以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及時向政府領導部門和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反映本行業的問題和意見,並通過制定、貫徹行業標準、規範、行規、行約來加強行業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對不正當經營及競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行業間及行業內的技術、經濟合作,協調產銷銜接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逐步改變目前本行業企業小而多、品種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逐步協助一些大的骨幹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創名牌企業及名牌產品,擴大其規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術落後與質量低劣的產品,使本行業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培訓、諮詢、轉讓、交流等活動,加強技術情報、市場信息的溝通。幫助企業了解國內外最新發展動向及技術熱點,使企業儘快掌握石膏建材發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產品。
(六)開展行業評優活動,樹立行業典型、促進行業爭先創優,形成行業勇於創新的氛圍。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推薦行業科技獎、行業革新獎,組織申報建材行業科技創新平台,推薦企業進行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科技成果評審鑑定等活動。
(七)積極開展與海內外同行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展覽會、展銷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八)組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技術經濟簡訊和相關資料。
(九)承擔政府部門和上級協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理事長:徐洛屹
常務副理事長:王兵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名):萬建東、王翠萍、石虹、呂建元、莊永志、劉定安、李玉山、李英翔、楊志強、肖征、汪勇、張暉、陳家印、岳鵬程、周泳波、趙雲龍、趙興銀、賈同春、高德武、堵效彥
秘書長:楊再銀
副秘書長:董占波、徐志雄、李逸晨、張歡
秘書處:楊再銀、徐志雄、李逸晨、張歡、楊冬蕾、楊雅晴
辦公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管莊東里甲1號中國建材研究總院內北樓313室

主要領導

理事長 孫鐵石:男,漢族,1964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先後在原國家建材局、現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工作。現任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副會長、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理事長。
秘書長 徐洛屹:男,漢族,中共黨員,教授級高工。1983年7月畢業於東南大學(原南京工學院)建築工程材料及製品專業,在(國家)建材情報所長期從事軟課題研究、技術諮詢工作。1993年作為訪問學者,赴德國漢堡技術大學進修;1995年受德國Alsterbeton混凝土公司的邀請,在該公司的中心實驗室從事混凝土性能的試驗和研究工作。1996年年底回國後,負責和參加了十幾項較大研究課題和項目,包括1999年參加的亞洲開發銀行“促進中國節能牆體材料發展”的研究課題;2001年下半年主持參加了“中國牆體材料可持續發展技術途徑”的研究課題;2003年負責承擔科技部社會公益項目“牆體材料評價體系研究”;2009年負責承擔科技部“建材行業節能減排技術篩選與評估”課題;2010年主持承擔科技部“建材行業減排技術方案及其機制研究”;發明了“混凝土試塊整體模具”,並獲得兩項專利;主要出版物包括由建材出版社出版主編的《新型牆體材料手冊》、《牆體材料手冊》、《乾粉砂漿套用指南》、《牆體材料評價體系》、《水泥生產工》、《建材工業利用廢棄物技術標準體系》等;在《建築材料學報》和德國《國際磚瓦》等國內外刊物上發表了20多篇論文。現為(國家)建築材料工業技術監督研究中心(原(國家)建材標準所)主任,《石膏建材》主編、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全稱為“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英文譯名“Gypsum Association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縮寫為“GAC”。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全國石膏生產企業、科研、設計、高校、工程套用及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本分會是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促進我國石膏建材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分會接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建築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和行業間起相互溝通作用,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反映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組織行業間的橫向聯合,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石膏建材行業的發展。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研究行業技術經濟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業技術進展和發展規劃以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及時向政府領導部門和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反映本行業的問題和意見,並通過制定、貫徹行業標準、規範、行規、行約來加強行業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對不正當經營及競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行業間及行業內的技術、經濟合作,協調產銷銜接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逐步改變目前本行業企業小而多、品種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逐步協助一些大的骨幹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創名牌企業及名牌產品,擴大其規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術落後與質量低劣的產品,使本行業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培訓、諮詢、轉讓、交流等活動,加強技術情報、市場信息的溝通。幫助企業了解國內外最新發展動向及技術熱點,使企業儘快掌握石膏建材發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產品。
(六)積極開展與海內外同行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展覽會、展銷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組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技術經濟簡訊和相關資料。
(八)承擔政府部門和上級協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分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分會所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 優先優惠獲得本分會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分會工作做出批評、提出建議、進行監督的權利;
(五) 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分會決議的義務;
(二) 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 完成本分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條 單位會員、團體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分會,並遵守本分會的工作規則;
(二) 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企業。
第十一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 向本分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會員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提出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辦理相關手續後,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會工作規則;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履行請假手續,視為同意多數意見。
第十五條 本分會設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分會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單位由分會日常辦事機構商會員單位提出名單,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審查後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理事單位可在從事石膏建材工作並熱心分會工作的人員中推薦一人代表本單位成為分會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理事調離其代表的理事單位後,即不再作為理事,新理事人選可由原理事單位臨時補充推薦,待任期滿後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駐京)、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如審批新會員、組織召開每年一度的理事會及其他會議)。
第二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分會理事長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徵詢分會及其有關理事單位意見後,提出人選,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理事會批准產生。
分會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徵詢分會及其有關理事單位意見後,提出人選,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
分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
第二十二條 分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秘書長為在職人員。
第二十三條 分會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需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受理事長委託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檔案;
(三)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會費標準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本屆會員會費標準為:
副理事長單位會費不少於8000元/年;
理事單位會費不少於2000元/年;
會員單位會費不少於800元/年;
個人會員會費不少於300元/年。
大學和地方省市相關行業協會,不論在分會擔任何職務,會費均按照“會員單位”標準交納。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費交納標準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分會的實際情況,制定《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石膏建材分會會費交納標準及管理辦法》,並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一)分會統一使用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票據。會費使用民政部印發監製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會議費統一使用財政部印發監製的收據;其它費用統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監製的發票。
(二)分會應在每年年末報告當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按照財務一支筆的原則,分會由專人負責簽字報銷發票。
(四)按年度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上交會費和管理費。上交會費為分會當年會費總收入的20%;上交管理費為分會當年除會費以外的總收入(稅後)的10%。
(五)不得以分會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契約或含有連帶經濟責任的契約、協定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外簽訂的,須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批准後方可簽訂。分會開展活動,若隱含連帶責任,也須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批准。
(六)根據《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印章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本分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會公章由秘書處負責保管,分會各部和個人對外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公章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章秘書處工作職責
第三十二條 分會內設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協助上級協會圍繞行業與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擔調研組織工作。
(二)負責協會的宣傳活動及協會主管刊物的管理。
(三)負責協會檔案的製作。
(四)負責聯繫指導協調業務工作。
(五)負責協會發展會員,聯繫會員單位,會員入會登記、歸檔及印章管理工作。
(六)負責定期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報告活動情況。
1. 開展工作的檔案、編輯出版的工作簡訊、期刊、技術資料等須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
2. 按季度、年度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報送工作計畫,按半年、年度報送工作總結。
3. 開展的重要活動,如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技術交流會、對外出訪、對外交流、考察等,須事先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報告。
(七)上級部門和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負責對協會會員進行標準、技術、管理方法、相關政策的培訓。
(九)負責對專家委員會的聯繫工作。
為發揮國內石膏建材行業知名專家的作用,成立石膏建材分會專家委員會,為行業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專家委員會接受秘書處委託,負責為政府部門和上級協會提供發展規劃問題的調研、負責為協會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負責完成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負責對行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協助企業組織產品宣傳、參加相關展覽會。
第七章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規則,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石膏建材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再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核准生效。
第四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2年4月24日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批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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