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2013年9月17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國教督辦〔2013〕2號印發《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 附屬檔案: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3年9月17日
  • 檔案號:國教督辦〔2013〕2號
  • 督導辦法: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基本信息,督導辦法,

基本信息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健全學校督導制度,加強對中國小校的監督指導,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特研究制定《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行掛牌督導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對學校監督指導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與學校和社會聯繫、辦人民滿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於延伸教育督導的觸角,及時發現和解決學校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推動學校端正辦學思想,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實現內涵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制定和完善本地掛牌督導的措施和辦法,積極創造條件,按照《辦法》的要求配足責任督學,在2013年底前將掛牌督導制度覆蓋所有中國小校,並及時將有關實施情況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對各地實行掛牌督導工作進行檢查。
附屬檔案: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9月17日

督導辦法

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為健全中國小校督導制度,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國小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註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國小、國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第三條 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鍊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第五條 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並上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責任督學可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第七條 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迴避。
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八條 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
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第九條 各地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督導信息直報系統。
第十條 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
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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