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ASFETC),會是跨地區跨部門、全國性的對外經貿行業會計學術團體,是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的法人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
  • 外文名: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ASFET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商務部 
  • 登記證號:409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023X7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學會自1983年12月6日成立以來,堅持學術性質,貫徹服務開展外經貿財會理論研究,培訓外經貿財會人員,主辦《對外經貿財會》刊物三大任務,在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貫徹國家財經法規制度,研究探討對外經貿財會理論,傳播財會知識交流財會工作經驗,提高外經貿財會人員素質和財會工作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截止2003年度,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擁有團體會員267家,個人會員18名。團體會員中包括省、市對外經貿會計學會43家,各省市學會在當地“大經貿”領域中又有各自的團體會員和地、市、縣級學會組織,形成了一個遍布全國的學會組織網路和工作網路。

主要職能

一、宣傳執行《會計法》和國家財政經濟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等;
二、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外經貿行業財會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套用;
三、充分發揮本組織對外經貿財會專業知識的優勢,積極開展服務和人才培訓,為不斷提高外經貿財會工作水平和財會人員素質服務;
四、編輯出版《國際商務財會》月刊和各有關學術法規。信息資料,為會員工作需要服務。
五、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
六、調查、了解外經貿財會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蒐集外經貿財會人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七、其他。

組織結構

會 長: 李鳳亭
副 會 長: 葉繼獎
笪家祥(江蘇省外經貿廳副廳長、省外經貿會計學會會長)
郭宛容(原四川省商務廳副廳長<正廳級>、省外經貿會計學會名譽會長)
安雲亮(原山西省外經貿廳副巡視員、省外經貿會計學會會長)
姜 鑫(中國通用技術(集團)公司總會計師)
馬王軍(中糧集團財務總監)
沈 翎(中國五礦集團總會計師)
駱家馬龍(中國機械工業集團總會計師)
李世鈺(中冶科工集團總會計師)
秘書長:  葉繼獎(兼)
學會團體會員:外貿總公司、外經總公司、工貿總公司、省市外經貿會計學會、三資企業、外經貿事業單位
學會常務理事
徐加愛 王潤生 張京波 姜 哲 趙子瑞 林九江
李鳳亭 葉繼獎 強燕昌 趙長琦 牛香華 尹作植
姜 鑫 杜 岩 沈 翎 馬王軍 陳樹民 肖洪英
駱家馬龍 黃星輝 李世鈺 崔國棟 李建生   王曉華
笪家祥 張型成 張明岳 錢世雄 趙照霞 路秀玲
高章法 陳惠芳 張一青 成 鋼 安雲亮 馬立軍
林國軍 孫維菊 郭宛容 黃築筠 吉淑芳 侯勇平
張新民 周友梅 夏冬林
學會各辦事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能
秘書處:負責與團體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的聯繫;發展新會員入會;籌備組織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在京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處長、審計處長、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聯席會等各項活動;學會內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培訓部:負責組織在京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及會計證的換證工作;組織全國對外經貿系統財會人員的專題培訓;與商務部有關部門合作組織外經貿企業財會人員的境外培訓等。
編輯部:編輯出版《國際商務財會》月刊及增刊;組織全國外經貿系統財會方面的理論研究,評比及優秀論文的編輯出版;組織撰寫、編輯出版財會、稅務、金融等方面的專業書籍及外經貿財會制度彙編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英文名稱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簡稱“外經貿會計學會”(英文縮寫ASFET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外經貿行業財會專業性學術團體,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聯合結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職業的道德風尚,為提高外經貿財會工作水平和財會人員素質,為外經貿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內夕照寺街14號富瑞苑公寓2E、2F、2D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執行《會計法》和國家財政經濟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等;
(二)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外經貿行業財會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套用;
(三)充分發揮本組織對外經貿財會專業知識的優勢,積極開展服務和人才培訓,為不斷提高外經貿財會工作水平和財會人員素質服務;
(四)編輯出版《對外經貿財會》月刊和各有關學術法規。信息資料,為會員工作需要服務。
(五)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
(六)調查、了解外經貿財會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蒐集外經貿財會人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七)其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包括:
(一)各省、市、自治區外經貿會計學會;
(二)地處北京由中央各部門管理的外經、外貿、工貿等企業的財會機構和外經貿部直屬的事業單位的財會機構;
(三)從事有關外經貿財會理論教育、研究的單位。
個人會員包括:
(一)會計教學、科研等領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含副研究員)職稱和博士學位的高級會計人員;
(二)大、中型外經貿。工貿,三資企業及企業集團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及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實際工作者;
(三)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長期從事會計工作,且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處級以上(含處級)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式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格式附後),個人會員同時報送學歷。學位和職稱證明的複印件。材料報送我會秘書處;
(二)經常務理事會定期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機構具體辦理會員人會的各項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科: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反映意見和要求;
(六)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每年交納會費6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會員之間協商推薦。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領導本會辦事機構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檢查落實情況;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部門負責人的任用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領導,制定本會年度計畫,檢查執行情況;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制定辦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領導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屆二次理事會上做了部分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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