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

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

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是從事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的專業技術、管理和企、事業等方面的單位或個人參加的專業性非營利的全國性社團組織。1989年經民政部批准,衛生部以(88)衛防字第59號文批准成立。

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促進會的領導機構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
  • 成立時間:1989年
  • 組織地址:北京市後海北沿14號
  • 會長:朱寶鐸(第六屆)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1)協助各級政府積極促進和改善學生營養與健康,關心貧困地區學生營養狀況,研究改善學生營養計畫、措施。
(2)組織有關學生營養與健康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和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學生營養與健康的報紙刊物及信息資料,積極向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3)提供學生營養指導和諮詢服務;促進改善學生的飲食行為和營養餐健康發展。
(4)依法評定推薦和開發有益於學生健康的有關產品,在重視質量與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資源、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利用。
(5)與相關的部門、機構、團體和個人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個人開展交流活動,並多渠道籌集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發展資金。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理論研究、展覽展示、信息交流、專業培訓、技術推廣、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發展歷史

1989年元月15日,中國學生營養促進會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召開了成立大會,選舉于若木同志為首屆理事會會長,並通過了《中國學生營養促進會章程》。曾擔任第一至第三屆正副會長、秘書長的有:于若木、何界生、鄒時炎、施承斌、許桂華、郭櫛懿等同志。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
英文名稱: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tudent Nutrition & Health Promotion
英文縮寫:CASN & HP
第二條性質
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是從事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的專業技術、管理和企、事業等方面的單位或個人參加的專業性非營利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在政府領導下,促進有關部門、家長、學校、教師、學生、社會各界、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的廣泛參與,積極發展中、國小、職業學校和大學學生的營養事業,關心和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本會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提高中華民族身體素質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衛生部和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主管機關衛生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樹三條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協助各級政府積極促進和改善學生營養與健康,關心貧困地區學生營養狀況,研究改善學生營養計畫、措施。
(2)組織有關學生營養與健康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和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學生營養與健康的報紙刊物及信息資料,積極向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3)提供學生營養指導和諮詢服務;促進改善學生的飲食行為和營養餐健康發展。
(4)依法評定推薦和開發有益於學生健康的有關產品,在重視質量與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資源、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利用。
(5)與相關的部門、機構、團體和個人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個人開展交流活動,並多渠道籌集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發展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熱心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積極支持、資助本會的活動,從事學生營養與健康事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技術、管理和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本會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個人會員可經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2)經本會秘書長以上領導會議通過;
(3)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對本會工作卓有成效者,享有本會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獎勵。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6)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以上,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部、民政部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1)、(3)、(5)、(6)、(7)、(8)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部、民政部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衛生部、民政部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的,應報衛生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管理,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衛生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需在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