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督教協會章程

本會高舉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聯合全國各地教會連於元首基督,共同發揚基督肢體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體,為福音作美好的見證;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為全國各地教會在聖工上提供服務;堅持聯合禮拜,並主張在信仰觀點和禮儀上互相尊重,在眾肢體間的關係上“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基督教協會章程
  • 發布單位:中國基督教協會
  • 發布時間:2008年1月12日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章程全文
(2008年1月12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基督教協會(簡稱“全國基協”,英譯名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縮寫為“CCC”),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合稱為“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本會為中國基督教全國性教務組織。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團結和帶領全國所有信奉上帝、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基督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在聖靈的引領下,同心合意,遵照聖經真理,制訂和完善我國教會規章制度,辦好教會。引導全國基督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使中國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上海。
第二章任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任務: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
(二)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三)推進中國教會的神學教育、人才培訓;
(四)推進聖經、聖詩及其他基督教書刊的出版工作;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介紹和組織交流各地教會在傳道、牧養和管理方面的經驗;
(七)制訂教會規章,督促各地教會貫徹執行,並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制訂本地的規章制度,以提高教會管理水平;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制定教牧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證其生活安定;
(八)積極開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本會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及協商有關的問題,並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提供服務;
(十)本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在規定期內聯合召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該會共同召開其他聯席會議;
(十一)本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是分工合作關係,配合與協助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做好中國基督教的各項事工;
(十二)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八條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共同選派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條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召開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委員會,本會委員會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本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幹事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會長一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75周歲,總幹事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若由副會長或總幹事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連選得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督促全國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的貫徹;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選舉名譽會長,任期到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九條會長在副會長、總幹事協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全國兩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中國基督教兩會會長、主席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該事項有關的工作構想和建議,並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審議,經採納後,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同;
(七)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本會以及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會長會務會議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會長會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主席會務會議舉行聯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與會長會務會議協商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共同設定諮詢委員會,以利於發揮老一輩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
(一)諮詢委員會設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立名譽主任一名。其人選由全國代表會議主席團提名,全體委員會通過產生。
(二)諮詢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和建議。諮詢委員會成員可應邀列席本會有關會議。
(三)諮詢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委員會同。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
(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活動需要註銷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2008年1月12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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