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是中國基督教(新教)教徒成立的愛國組織。成立於1954年8月。

1954年在北京召開第一屆中國基督教全國會議,正式成立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1961年1月、1980年10月和1991年12月,先後在上海、南京、北京召開第二屆、第三屆和第四屆中國基督教(新教)全國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 屬性:組織
  • 地區:中國
  • 對象:基督教
  • 成立時間:1954年8月
  • 主席:徐曉鴻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
團結、教育全國基督教徒,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令,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的原則,辦好獨立自主的中國基督教會。

組織機構

協會最高機構為中國基督教全國會議,協會無會員制,會議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區協商產生,每5年由該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聯合召開,會址設於上海。全國會議協商選舉中國基督教協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常務委員,任期均為5年。由該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聯合召開,選舉該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常務委員。第一任主席為吳耀宗(1954-1979),第二任主席為丁光訓(1980--1997),第三任主席為羅冠宗(1998--2001),第四任主席為季劍虹(2002-2008),第五任為傅先偉(2008—).
現任主席是徐曉鴻(2018-)

業務範圍

①協助各級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②教育全國基督徒遵守憲法及有關法律、法令,愛國守法;
③鼓勵基督徒積極投入社會主義建設;
④教育基督徒堅持三自愛國原則,辦好基督教會。
該會最高機構為中國基督教全國會議,全國會議每4年舉行一次,由該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聯合召開。選舉該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常務委員。會址設於上海。
2008年1月13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北京閉幕.傅先偉當選為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主席.

主要職責

中國基督教(新教)全國性教務機構。成立於1980年10月。其宗旨為團結全國基督徒,根據自治、自養、自傳原則,辦好中國基督教會。
其主要工作為:①為全國各地教會及教徒在教會工作上提供服務,如出版《聖經》、讚美詩、宗教書刊;②對中國基督教將來採用的制度、禮儀等進行探討;③教育全國教徒在基督教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強團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簡稱 “全國三自”,英譯名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縮寫為“National TSPM”),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合稱“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基督徒的愛國愛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帶領全國基督徒愛國愛教、榮神益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高尚的道德風尚;增強教內外團結,為辦好中國教會提供服務,引導全國基督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使中國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上海。
第二章 任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
(二)堅持三自原則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保衛和發展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的成果 ;
(三)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四)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教會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制定教牧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證其生活安定;
(七)帶領全國廣大基督徒為維護國家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實現祖國統一,並為開展海外友好交往與維護世界和平而貢獻力量;
(八)本會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及協商有關的問題,並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提供服務;
(九)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在規定期內聯合召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該會共同召開其他聯席會議;
(十)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是分工合作關係,配合與協助中國基督教協會,做好中國基督教的各項事工;
(十一)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七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與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共同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會委員會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本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主席一名。
第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連選得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督促全國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的貫徹;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選舉名譽主席,任期到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
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 主席在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全國兩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在中國基督教兩會主席、會長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
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該事項有關的工作構想和建議,並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審議,經採納後,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同。
(七)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本會以及中國基督教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務會議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主席會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主席會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與中國基督教協會的會長會務會議舉行聯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與主席會務會議協商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共同設定諮詢委員會,以利於發揮老一輩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
(一)諮詢委員會設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主任一名。其人選由全國代表會議主席團提名,全體委員會通過產生。
(二)諮詢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和建議。諮詢委員會成員可應邀列席本會有關會議。
(三)諮詢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委員會同。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二)出版收入;(三)捐贈;(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中國基督教全國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註銷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2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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