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下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最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於1956年4月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 外文名:CIETAC South China Sub-Commission
  • 簡稱:貿仲華南
  • 定義: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 設立時間:1984年2月
  • 曾用名:貿仲深圳分會
組織簡介,管轄權區分,貿仲機構設定,服務項目,程式管理,場地設施,資訊服務,培訓交流,

組織簡介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商事爭議。既受理各類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時受理各類國內仲裁案件。自1992年開始,仲裁委員會的國際商事糾紛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前列。
為適應我國對外商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中國貿促會聯合請示,國務院批准於1984年2月在中國外資外貿最發達的廣東省深圳地區成立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面向港澳台及國內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務。深圳辦事處於1989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2004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華南分院的名稱。華南分會與北京總會及上海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整體上享有同一個仲裁管轄權。
華南分會受理案件爭議涉及貿易、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物流、房地產、建設工程、智慧財產權等各種商事領域,案件當事人遍及全國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仲裁的獨立性、公正性、專業性、高質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內外的一致公認,裁決可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144個國家獲得強制執行,為華南地區營造和諧的商業環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於2012年10月22日宣布獨立,脫離貿仲體系並更名為“深圳國際仲裁院”,並同時使用“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有關批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於2014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關於重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的決定》。重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作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履行業務職能。

管轄權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16日作出法釋〔2015〕15號司法解釋,對獨立後與重組後的兩家仲裁機構的管轄權進行了明確的切割。當事人於2012年10月22日(更名獨立之日)之後簽訂仲裁協定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重組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於2012年10月22日(更名獨立之日)之前簽訂仲裁協定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重組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管理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的案件。未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授權,其他任何機構無權受理上述相關案件

貿仲機構設定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諮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上海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定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解決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於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業務,並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決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定的推廣和諮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下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最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於1956年4月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服務項目

程式管理

提供仲裁程式管理服務
提供調解程式管理服務
提供仲裁及調解程式諮詢服務

場地設施

提供仲裁開庭室、合議室
提供調解會議室;
提供電話、傳真、列印、複印、掃描、上網(免費)等;
免費停車服務。

資訊服務

提供仲裁(或調解)解決爭議的各類資料和檔案,包括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等資訊;
提供各種格式契約範本,包括進出口契約、合資合作契約、房地產、工程建設、技術轉讓等數十種契約範本;
提供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編輯出版的專業刊物、書籍或案例分析叢書等。

培訓交流

邀請仲裁員(包括法律專家、金融專家、技術專家、企業家等)作學術報告和專題講演;
仲裁員、調解專家沙龍活動;
律師、公司法務人員培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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