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

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是2005年12月14日,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與總團長選舉辦法在國民黨中常會裡提出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
  • 所屬:中國國民黨
  • 時間:2005年12月14日
  • 分類:章程
基本信息,章程內容,

基本信息

據台灣媒體報導,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承諾2006年“329青年節”要成立的青年團,總團長任期1年不得連任;選舉采純公辦競選,候選人經費上限20萬新台幣;需花6個星期、每星期3天集體參與公辦競選;不得自行出選舉廣告、籌辦或出席募款餐會;全部依賴內部安排裁培,青年團經費來源短期由國民黨支應,中長期要自辟財源,與黨產分離管理,僅監督但不支應。國民黨青年團章程與總團長選舉辦法於2005年12月14日中常會裡提出審議、通過,不論是章程或是選舉辦法,規定均十分嚴謹,幾乎完全脫離現行政府所定公辦選舉的模式。
國民黨青年團籌備單位希望,2006年329成立目標為全台400個分團,其中60個分團為學青,340個為社青。青年團將來成立,在國民黨的組織定位為直屬中央委員會,為國民黨內一級機關。總團以下,設有學青及社青兩種不同性質的支團,支團必需由3個分團組成一個支團,每一個分團必需有90人,其中1/3必需是國民黨員。青年團組織架構,不僅有總團長,也另設導師團總召及導師,將來還要給創辦人馬英九定位終身榮譽職。青年團又直屬黨主席馬英九,總團長即未來的青年副主席,位階高於秘書長詹春柏,而國民黨黨工,也逐漸雕零、精簡。青年團章程內容嚴謹,入團資格為15歲以上、40歲以下,成員一旦屆滿40歲,隔一個月即自動離團。總團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就連青年團長的選舉辦法,都采高規格,選舉為純公辦競選。
2007年6月5日,中國國民黨第17屆第2次全國黨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2007年7月4日,據台媒報導,中國國民黨中常會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說,未來團員限定為在學青年,年齡限制在40歲以下,總團長將於2007年7月28日改選。
國民黨中常會當日下午舉行,蘇俊賓在會後指出,國民黨預計2007年7月底進行青年團總團長改選。另外,根據國民黨黨章修正案第22條第2款規定“指定常務委員一人,由青年團總團長擔任之”,因此,青年團總團長將是指定中常委。根據與會人士表示,青年團章程修訂過程中,雖然青年團總團長林益世三個月來巡迴全省宣傳改組理念,但各地仍有社會青年感到不滿,甚至傳出黑函、攻訐言語。中常會中有多名中常委聲援林益世,中常委連勝文吳志揚等人都認為,林益世為了服務青年團,連自己在高雄縣的選區都被迫暫放一邊,如果連這樣都還要被部分有心人士攻擊,實在很不公平,希望大家給他掌聲。林益世說,他的任期到新的總團長當選後告一段落,風風雨雨他都不會計較,做好工作比較重要。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最後裁示,往後青年團專屬在學青年,而社會青年部分則將請各縣市黨部積極聯繫,全數納入青工總會、黨中央青工部,繼續發揮功能。

章程內容

第一條(法源)
本章程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名稱)
本團名稱為中國國民黨青年團(KUOMINTANG YOUTH LEAGUE), 簡稱青年團(YOUNG KMT),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宗旨)
本團為凝聚在學青年活力向心,培養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及國家人才,以推動改革、創造機會、實踐理想、相互學習、服務社會及發揚博愛精神為宗旨之學生青年團體。
第四條(任務)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在學青年權益,擴大社會參與,推動相關法規制度之建立與修正。
二、建立公開機制,舉用在學青年幹部,參與本黨決策,為國家培育全方位的青年領袖及政治人才。
三、提供在學青年公平、多元、充分的教育訓練,並創造青年實現自我的機會。
第五條(組織定位)
本團隸屬本黨中央委員會,應受本黨中央委員會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入團資格)
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十五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在學學生,親自填具入團申請書,經本團審核通過,並繳納團費者,為本團團員,其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團員權利)
團員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團活動等其他法定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團員義務)
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決議、繳納團費之義務。
未繳納團費者,不得行使前條之權利,經書面催繳三十日內仍未繳納時,喪失團員資格。
第九條(團員處分)
團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本團決議時,經本團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
第十條(離團)
團員年齡超過四十歲,或因畢業、退學或其他任何因素致失去學籍者,視同自動離團。
第十一條(總團長及副總團長)
本團中央設總團部,其組織另定之。置總團長一人,對內綜理團務,對外代表本團。
總團長由全體團員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本團置副總團長一人,由總團長提請執委會通過後,由本黨主席聘任之,其資格及任期與總團長同。
總團長因故無法領導本團時,應由副總團長代理之。
第十二條(指導委員會)
總團部設指導委員會,成員由總團長遴聘關心青年事務、學養俱佳之社會人士若干人擔任,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指導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團長提請本黨主席聘任之。
第十三條(執行委員會)
總團部設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辦法另定之。
執行委員會采合議制,由總團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分團)
本團以學校為單位設分團,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經費)
本團之經費來源:
(一)、團費。
(二)、中央黨部補助。
(三)、募款。
(四)、委辦活動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團員繳納團費辦法,由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經費之監督)
本團經費之收支,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受本黨中央委員會之監督。
第十七條(修正)
本章程之修正,應由總團長召集本團執行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為之,並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
第十八條(施行)
本章程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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