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水利管理

春秋時期,楚國的國家法典中已有關於水利管理制度的規定。秦代的田律也有要求地方向中央上報降雨情況和不許“壅堤水”的規定。唐代刑典中規定水資源系公共財富,不得私人壟斷,盜決堤防者視情節予以重罰等。此後歷代的國家刑典都沿用類似的條例。除國家大法外,對於水利施工、農田水利、治河防洪、航運和城市供水等,還另有專門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水利管理
  • 外文名:WaterManagement in Ancient China
工程施工,農田水利,防洪,供水,

工程施工

《管予·度地》的記載表明,戰國時期已有詳細的水利施工管理制度。其中規定,水利工程要由熟悉技術的專門官吏管理,水官在冬天負責檢查各地工程,發現需要新建或修理的,即向政府書面報告,待批准後實施。施工要安排在農閒季節,完工後要經常檢查,出現險情要及時搶護。水利修防隊伍從百姓中抽調,每年秋季按人口和土地面積攤派,並區分男女和勞力強弱,造冊上報官府。服工役可代替服兵役。冬天,民工要準備好施工工具、材料和用具。工具配備要按一定比例,以便組織勞力,提高工效。水利官員和地方官吏會同檢查工具準備情況,後代也有類似的施工組織條例。清代對於施工的用工、用料有詳盡的規定。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曾重申,黃河各廳道官吏在歲修、搶修用料運到時,應按規定的尺寸和重量驗收、儲存。開工後應將下埽個數、鑲填高寬尺寸、使用的簽樁尺寸和根數以及兵夫數目等,每五天上報一次,以便稽查。《五道成規》是乾隆五年(1740年)制定的,規定了海河流域各主要支流河工用料規格和單價、勞力單價、各種建築物規格和單價。

農田水利

農田水利管理制度的最早記載見於《漢書·兒寬傳》。漢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兒寬為關中六輔渠制定了管理制度,並因而增加了灌溉面積。水利管理制度對於協調不同用水部門的利益也是必要的。唐代長慶年間制定的杭州西湖蓄泄制度,兼顧到灌溉、水產等部門的利益,以求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就國家水資源利用政策而言,唐代則有首先滿足政府漕運和宮廷用水,其次是灌溉,爾後是水力機械的用水順序規定。灌區管理也需要協調各受益農戶的利益和負擔。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根據舊有規章,由范成大主持修訂了浙江麗水通濟堰堰規共20條(現存19條)。其中灌區管理機構分堰首(總理灌區事務)、上田戶(協助堰首)、甲頭(施工負責人)、堰匠(專職技術工人)、堰工(工頭)、堰夫等,同時規定了各自的職責和賞罰制度。其主要建築物的運用方式也有具體規定。如乾渠泄洪涵洞葉穴頭由一名上田戶專門看管,防止捕魚人作弊,灌溉時不許擅自開啟,大雨時才可開閘泄洪等。後代灌溉管理制度愈加細密。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楊應琚為寧夏灌區制定的春浚制度有12條,其中包括工段的劃分、工具規格、挖土堆土部位、工料選擇、建築物維修等。

防洪

有關江河防洪的法律條文,最早見於春秋時期魯僖公九年(公元前651年)。當時黃河下游諸侯割據,在葵丘之會上訂立了一項盟約,其中有“毋曲堤”的規定,即不允許建設不顧全局損害別國的堤防。現存的專門防洪法令是金泰和二年(1202年)頒布的《河防令》。清代的江河防洪有一系列條例,《大清會典》中將河防工程分作歲修(對已有工程的維修)、搶修(對由於主流遷徙而新生險工的修築)、大工(堵口和啟閉防洪閘壩的非常工程)、另案(對已建工程的擴建)等,並分別進行財務核算。主要防洪建築物,如堤、壩、埽、閘、涵洞和坦坡等都有規格和用料規範。對河道疏浚、水庫蓄水等也有詳盡的規定。對堤防和險工還有工程保險期制度。工程如在保險期內損壞,要視毀壞程度向主管官吏索賠工款。索賠有獨賠、分賠、代賠等不同方式,還有關於賠款時間和比例的規定。由於防洪關係重大,除工部的規定外,刑部對於毀壞防洪設施、工程失修等罪的懲罰,也有專門的法律條款。

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也有具體章程。元大都(今北京)向宮廷供水的金水河管理嚴格,有在其中洗澡、洗衣、棄土者,或驅趕牛馬飲水者,將受鞭笞。明成化元年(1465年)曾開通惠渠供應西安城市用水·。通惠渠管理條例規定,渠道上設專管人員;渠中不許洗衣物、漚藍靛;渠水消長由閘門控制;渠上水磨稅收作為渠道養護費;渠道由西而東穿越城市,城中水道由磚灰券砌,券頂與街面相平;每二十丈留一井口;井口由附近的一戶居民負責看管,定期查看,發現污物時追究看管人責任。清代對北京城地下排水溝也有維修制度,如《大清會典事例》記載,乾隆年間市內排水大溝共三萬餘丈,小溝近十萬丈,大小溝相互通連,溝渠高程統一抄平:每年二月初開凍後至三月底統一疏浚;各街道下水溝眼一律註冊登記,隨時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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