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水政

中國歷代水政

中國歷代水政是水利行政包括行政機構、官吏設定以及律令法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歷代水政
  • 外文名:無
  • 是否行政機構:是
  • 水官曆代機構:中央和地方兩個系統
  • 參考書目:《中國水利史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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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水利行政包括行政機構、官吏設定以及律令法規等。
水官曆代水利機構和官吏可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系統。

中央水官

中央水官先秦有司空一職,主管水土行政。南北朝時,司空在名義上仍是掌管水利土木工程的最高政務官。秦漢以後主持水利營建及管理事務的有都水官,隋以後名都水監,至明代始取消。魏晉以後,尚書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它的下屬有水部,管理水利政務和都水平行,官名水部郎。在水利行政上形成雙軌制。隋唐以後屬尚書六部中的工部,職官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元代撤銷,政務劃歸司農司。明清復設,為工部中之都水清吏司,職官仍名郎中、主事等。民國時水政紛亂,形成多頭管理。1934年以後統一水政,始在全國經濟委員會下設水利處,1940年改為行政院水利委員會。1947年始設水利部。1949年以後中國水利行政機構經過調整和發展,在水利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水官

地方水官曆代變化複雜,大體上有四類。
①直屬中央的地方水官:秦漢各郡國的都水長、丞、令等直屬大司農,直至晉代有的地區尚有類似設定。以後有的屯田水利官吏也直屬司農。元代有的地區設都水庸田司或都水庸田使司亦屬這一類,但時置時廢不是常設的。另如宋、金、元的外都水監、行都水監、都水分監等是中央機構派出的分支,也可以歸入這一類。
②派駐地方管理水政的中央官吏:這一類有為了處理某一水利問題或某一工程臨時派出,事完回去的欽差大臣。如漢代的河堤謁者、河堤都尉,元代的總治河防使,明清的總督河道等。他們的官是謁者、都尉、工部尚書、尚書或侍郎兼都御使,臨時職責是治河修堤。這一類職官後來有的演變成常設官吏如明清的河道總督,同時成立了常設機構。民國時各大江河有水利委員會,1947年改名水利工程總局等。明代京杭運河上常駐的中央官吏最多,他們或者是都水清吏司的職官,或者是御史等其他官員,由中央機構及總理或總督河道雙重領導。
③地方專職水官:地方各級機構都有專職或兼職水利官吏。專職或兼職根據事務的多少而定。歷代地方水利專官種類也很多。東漢都水官即改屬郡國,晉各州設都水從事,南北朝時州郡設水曹。唐各道農田水利常由營田使兼管;宋各路水利先歸提刑司,後由常平司管理;明代有的省設水利僉事;清代有的省設水利道。明清的府、州,有的設水利通判、水利同知、水利州同等。明代沿黃、運兩河,有的省設按察司副使等專管河防;府、州、縣也專設管河通制、州同、縣丞等。清代河道總督下設道、廳、汛三級官吏主管河防修守,有文武兩系統。省級文有河道,武有副將或參將;府州文有通判、州同,武有守備或千總;縣文有縣丞或主簿,武有千總以下的把總、外委等。
④地方基層水官:大型農田水利常有專官。如關中鄭白渠,唐設渠堰使,宋有提舉三白渠公事,金有規措三白渠公事,元初設規措三白渠使等。小灌區多民眾自辦自管,大灌區內支渠以下也由民眾自管、推舉不脫產的堰長、斗門長等管理用水及維修。民國時公私經營的水利一般設有管理局及民眾管理人員等。
水利經營管理除各級官吏外,還有大量夫役及兵士。夫役除修建時大量征雇外,有的還有常設名額。如明代京杭運河,江北至通州段有閘夫、淺夫、洪夫、溜夫等四五萬人。清代黃河有常設河兵與堡夫等共同修堤搶險等。
1949年以後,中國地方水利機構分為省、地(區)、縣三級,在水利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水法規由於中國重視水利和歷史悠久,水利各門類、行政各層次的水法規在秦漢以後都出現過。
最早的水令西漢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左內史兒寬建議開鑿六輔渠,灌溉鄭國渠旁地勢較高的農田,並且“定水令,以廣溉田”,是見於記載的中國最早的灌溉管理法規,現已佚失。

古代水利法令

現存的古代水利法令千百年來保存較完整的為數不少,大體上有四類。
①一般法律中的水利條文。現在可以見到的秦律、唐律、宋律、明律及清代律例都有或詳或略的水利條文。
②全國性的水利政令。歷代會要中常有記載,明清會典中較詳細。如《宋會要輯稿》中記王安石變法,大興水利,當時曾頒布<農田水利約束>,是北宋完整的水利政令。現存的<河防通議>中載有金代<河防令>,是修防河堤的法令。
③全國性的管理條例,現存的有唐<水部式>等。
④某一河渠、某一工程的管理章程。在航運方面如明清時京杭運河的一般管理法令──《漕河禁例》。在灌溉方面如宋代浙江蕭山湖的均水則例,麗水通濟堰的堰規,元代關中引涇渠道的《洪堰制度》、《用水則例》。清代寧夏灌區,民國涇惠渠等也都有管理規定。這些章程在私營小型工程中多系民間自定,經地方官同意。如金代至清代山西洪洞縣諸渠等。關於城市供水,宋代開封、元代大都都有管理規定,現存的如西安明成化中修通濟渠供城區用水,定水規十一條,立碑令官民遵守等。民國後期參照國外水法,制定各類法規,但未普遍推行。

參考書目

姚漢源:《中國水利史綱要》,水利電力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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