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共關係協會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PRA)成立於1987年(北京),由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的政府部門、機構、傳媒、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行業從業人員自願組成。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成立以來,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和會員利益,反映行業訴求,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倡導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的社會責任感;組織研究公共關係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公共關係知識教育培訓,普及和提高公共關係知識和能力;積極參與國際公共關係活動,傳遞中國聲音、樹立中國形象;積極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弘揚民族文化精神。努力把中國公共關係協會建設成為政府決策的智庫,社會認可、公眾信任的社會組織。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公共關係協會
  • 外文名: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 會長柳斌杰
  • 法人代表:王大平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工作內容,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循“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工作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運用公共關係理論和管理科學的協調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推動社會和諧,與國內外社會各界廣泛交流,增進相互了解,發展交流與合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科學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成立意義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自成立以來,致力於開拓和發展中國的公共關係事業,積極參與國際公共關係活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積極開展行業自律、資源整合、國際交流與合作、人才培訓、理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對促進公共關係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協會擁有眾多國內外資深教授和業界專家隊伍,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著名院校合作,舉辦職業認證和專業培訓等;編著業界專業書籍、教材,提供各類國家權威培訓,促進行業整體素質提高。協會通過舉辦各類講座、論壇,為會員和行業提供及時的信息服務;通過舉辦各類活動,為不同行業之間、企業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增進相互了解;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為海外信息、人才、技術、資金進入中國提供服務。

業務範圍

(一)加強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體系。加強對國內外公共關係最新動態的收集研究,針對黨、政府和人民民眾關心的公共關係方面的熱點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的有關決策提供建議;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公共關係行業標準、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行為,協助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從事公共關係人員的業務考核和職稱評定工作,對公共關係行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問題、意見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公共關係行業自律;
(三)建立公共關係傳媒宣傳網路,在新聞出版總署的領導下開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層次的公共關係傳媒傳播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公共關係書籍、報刊、音像影視資料作品以及反映行業發展狀況的信息數據等有關出版物,普及公共關係知識,推廣研究成果,增強國民的公共關係意識;
(四)開展公共關係職業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公共關係基本知識的教育普及工作,培養公共關係專業人才,打造公共關係人才隊伍;
(五)接受委託,為國內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提供公關策劃、信息、諮詢等服務,充分發揮中介服務作用;
(六)發展公共關係對外交流,加強與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及台港澳公共關係組織的聯繫、交流;參加國際公共關係組織的有關活動,不斷擴大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國際影響;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其他公共關係活動。

組織機構

專業委員會下屬
教育培訓委員會
完整組織結構示意圖完整組織結構示意圖
政府公共關係委員會
新聞與傳播委員會
企事業公共關係委員會
國際與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
文化藝術委員會

理事成員

協 會 會 長: 柳斌杰
法 人 代 表: 王大平
常 務 副 會 長: 王大平 邢 穎 史宗愷 餘明陽
李興國 於 洋 劉 龑 鄭榮德
秘 書 長: 王大平(兼)

工作內容

政府溝通與協調
1、 協助國內外的行業組織與中國政府的溝通與聯絡;
2、 安排各種高層會晤;
3、 為會員企業爭取政府在立法、政策、行政等方面的支持;
4、 調查、研究國內外公共關係熱點問題,為政府的相關決策提供建議;
5、 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問題、建議和要求;
6、 與中國駐外使團、機構、企業溝通、聯絡;
7、 與各國駐華使團、機構、商會、企業溝通聯絡;
政策諮詢與行業管理
1、 提供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諮詢;
2、 提供公關及相關行業的調查研究、市場分析、預測、動態分析等;
3、 規範行業行為,指定行規、行約,倡導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與黑名單制度建設;
4、 創造良好的行業環境,增強大眾對公關行業意識;
5、 提高本行業及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
媒介推廣與信息資訊服務
1、 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媒體宣傳網路;
2、 建立中國與國際間的媒體溝通渠道,促進國際間的行業信息交流與媒體合作;
3、 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資訊;
4、 聯合國內行業各界,不斷擴大中國及公共關係事業的國際影響;
5、 開展中國政府、企業的形象推廣;
交流、合作與發展
1、 利用各種優勢渠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企業效益;
2、 為國際組織、團體、機構和企業在華開展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3、 為各地區政府、企業對外招商引資提供諮詢信息服務;
4、 為企事業單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諮詢;
5、 廣泛聯繫國際及港、澳、台地區行業組織、機構,促進國際經貿合作;
6、 安排、接待國際組織、機構、團體、企業在華活動;
7、 協助企業引進人才、資金、技術;
會議、培訓
1、 與國內外有關院校、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合作,培養國際化、多層面的專業人才;
2、 舉辦海內外各類學術交流、專業培訓;
3、 舉辦各類會議、展銷會、交易會;
4、 舉辦各類專題講座、研討會、專業論壇等;
5、 組織參加國內舉辦的國際會議、學術論壇、展覽等;
6、 組團出國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展覽等活動;
教育與研究
1、 推進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體系;
2、 調查、研究國內外公共關係的熱點問題;
3、 出版行業刊物,普及全民公共關係意識;
4、 接受各類學術、教育、行業研究課題的委託;
行業支持與服務
1、為企業提供公關策劃、形象設計及組織各類公關活動;
2、 為企業發展提供專家診斷與諮詢服務;
3、 為本行業提供一個交流、溝通的場所和渠道;
4、 建立、資助有助於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發展的項目;
5、 資助各項公益事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縮寫為:CPR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
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循“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工作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發展,加強
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運用公共關係理論和管理科學的協調功能,促進社會
經濟發展,推動社會和諧,與國內外社會各界廣泛交流,增進相互了解,發展交流與
合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科學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業
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四)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熱愛公共關係事業,履行會員應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促進公共關係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
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
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
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六) 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
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駐會專職)組成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貫徹執行協會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等方向性工作;
(二)研究向理事會報告協會人事、機構變動情況的意見;
(三)審核協會舉辦活動的合法、規範、健康發展情況;
(四)研究協會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的相關工作等。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
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
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
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有償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
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
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
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4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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