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協會章程

中國信息協會章程

中國信息協會章程》經2016年10月2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信息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I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信息化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社會組織及專家學者、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走中國特色信息化發展道路,以信息化驅動現代化為主線,以建設網路強國為目標,著力增強國家信息化發展能力,著力提高信息化套用水平,著力最佳化信息化發展環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提倡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發揮非營利性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職能,讓信息化造福社會、造福人民,共同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研究我國信息化的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和認證、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等基礎工作的開展,參與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規範、行業準入條件及收費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參與行業資質管理等相關工作,積極組織有關單位推廣和套用信息技術;
(三)組織分支機構、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對信息化及其相關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推進重點領域和產業的信息化進程;
(四)組織對信息產業和信息服務體系基本情況的市場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其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五)在法律規範和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廉潔管理,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開展信息化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促進信息化領域的產、學、研結合;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好相關網站,編輯出版行業雜誌報刊和資訊材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服務;
(八)組織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業務、資格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九)調解或配合有關方面調解涉及本行業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及有關各方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和增進本行業及會員的正當權益;
(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中國信息化成果評選等活動,進一步發揮廣大信息化工作者開拓創新的積極性,為信息化推進工作提供一個高質量、高標準的平台;
(十一)承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諮詢、評估、評審工作;
(十二)建立與相關國際機構、港澳台地區相關機構的聯繫,促進境內外信息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批准成立,開展信息化及其相關領域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協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須報本協會備案。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其會員資格須進行相應變更或終止,由本協會審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本協會業務領域內的企業家、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有一定專長的從業人員,經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三)為方便單位會員與本協會的聯繫,單位會員可設聯絡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通過後,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八)本協會規定的其它業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理事任期內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常務理事任期內2次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事項;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確定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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